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规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5-22 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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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规定是否有效 | ||
内容: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是否有效,其中第一条和第四条均要求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那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否依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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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9-05-22 09:07:15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已宣布失效,2016年6月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其内容进行了吸收,《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涉及的306号文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32号令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条款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陈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