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理解
发布时间:2018-12-29 0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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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理解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基本情况:有家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A认缴出资额为60,B(国有控股企业)认缴出资额为40,A未实缴出资到位,B实缴到位了,合伙协议里约定按照实缴出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问题:是否可以认定B为第一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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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8-12-29 08:57:29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4条是针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情形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为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