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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报批流程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21 15: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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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报批流程的问题
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66条、《国有资产法》第32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审批和批准流程不一致,请问国有独资企业的相关重大变更事项的报批流程应该按照哪个法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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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9-21 15:58:1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和第34条,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审核和批准流程作出了规定,相关内容并不矛盾冲突。根据上述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王占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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