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担保效力的理解以及违反75号文的后果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10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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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具有担保效力的理解以及违反75号文的后果的咨询 | ||
内容: | (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提及了“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请问什么是“具有担保效力”,如何判定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2)违反《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担保,是否会影响相关担保文件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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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08-10 08:45:1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