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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正式颁布

文章来源: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3-12-11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正式颁布

  1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签署主任令,正式颁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颁布,是国资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建立经营者奖励与约束相结合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制度保证。

  国资委一成立,就把抓紧制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起步工作。经过半年多的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考核思路和“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约束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考核办法特别注意了中央企业的行业、规模、资产质量和发展基础的差异,设计了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分别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两类,基本指标主要是反映出资人关心的资产回报率指标,分类指标主要是反映企业和行业特点的差异性指标。考核结果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报酬相挂钩,逐步试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考核办法得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共识,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是总则(5条),第二章是年度经营业绩考核(7条),第三章是任期经营业绩考核(7条),第四章是奖惩(10条),第五章是附则(8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按照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开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将在中央企业全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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