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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综合局  发布时间:2013-03-1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资委督促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中央企业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中央企业在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10年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中,中央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开展营救,成功将115名矿工营救出来;在2008年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面前,中央企业迅速行动,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在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抢修基础设施、保障物资供应、开展灾后重建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2011年利比亚撤侨、2012年埃及营救人质以及其它社会安全事件中,中央企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营救和撤离工作,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应急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形成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不够规范;应急管理的社会责任不够明确。针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不足,按照出资人监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了中央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定义,以及国资委应急工作监管职责。

  第二章为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要求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制,重点规定了中央企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要求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分管部门。

  第三章为工作要求。明确中央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应急体系,并按照应急管理四阶段的要求,分别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为社会救援。强调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协助政府应对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并对救援保障、捐赠、信息报告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为应急管理监督与奖惩。重点对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何奖励,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和境外中央企业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三、《暂行办法》主要特点

  《暂行办法》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应急工作监管定位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职责,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牵头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要求中央企业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是强调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在做好自身救援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救援的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抢修救援等工作,积极提供电力、通讯、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三是突出了联动机制的建设。要求中央企业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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