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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03-12-3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为国资委实现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任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国资委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委机关党员、干部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及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结合国资委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分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进行必要的廉政谈话;

  (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委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委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纪、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分工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国资委机关各厅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本委的要求,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分工的各项任务;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研究、开展业务工作时同步考虑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作的制度措施;

  (四)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教育;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负责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委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国资委机关各厅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及干部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国资委机关厅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组织领导

  第十条  成立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委、驻委监察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局、人事局、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根据党委分工,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驻委监察局。

  第十一条  建立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由国资委纪委书记负责主持,纪委、驻委监察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业绩考核局、统计评价局、产权管理局、监事会工作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外事局、人事局、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委机关各厅局要在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控制各类会议,整顿会风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结合国资委实际,对有关制度的完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局负责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三)业绩考核局负责在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综合考核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中,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情况,并进行纠正或协助纪委调查处理。

  (四)统计评价局负责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认及日常财务监管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发现中央企业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洁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及建议;负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负责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规划发展局、企业改革局和企业改组局负责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资产重组、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等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企业分配局负责在指导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中,对中央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兼职取酬有关规定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八)监事会工作局负责及时通报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提出报告中披露的中央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或提供有关材料;负责协助抓好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二局负责全面了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及时与纪委沟通。

  (十)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负责对中央企业党员、职工进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负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督促检查。

  (十一)研究室负责协助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十二)外事局负责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负责监督委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外事纪律的工作;负责执行涉外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

  (十三)人事局负责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负责落实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的监督执行;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负责组织人事纪律的监督执行。

  (十四)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负责执行国内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委机关厅局、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和帐外资金的清理工作;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负责领导各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负责对委机关厅局及直属单位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纪委、驻委监察局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中央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按照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单位。

  五、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委机关各厅局、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国资委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

  第十五条  国资委机关厅局领导班子负责对所属处室及其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主管委领导及纪委、驻委监察局、人事局和直属机关党委。

  第十六条  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和专门考核为主要形式。

  (一)民主评议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在安排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二)年度考核由人事局负责在干部年度考核中,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单独列项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专门考核由纪委、驻委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根据党委安排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次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完成任务不好、群众反映较大的单位给予批评。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在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履行应负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纪委、驻委监察局、人事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机关各厅局。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中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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