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正式施行 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新修订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正式施行 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文章来源: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发布时间:2007-01-31
新修订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正式施行
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签署第17号主任令,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此为标志,中央企业第二任期(2007年-2009年)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原《暂行办法》于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为中央企业第一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稳健起步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中央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激励作用。
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矛盾和共性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新要求,国资委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暂行办法》共五章四十条。与原办法相比,删除了一条,增加了四条。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保持了基本稳定、完善了四个机制、加快了两个衔接”。
保持了基本稳定。经营业绩考核是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基本稳定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方法,对于保持考核工作的连续性和树立考核工作的权威性都十分重要。新的《暂行办法》本着循序渐进、稳中提高的原则,总体上保持了考核办法的稳定。
完善了四个机制。一是完善了目标值确定机制。进一步强调考核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增强中央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的内在动力;在突出纵向比较的同时,引入横向对标的理念。二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三是完善了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引导中央企业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创造,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提出设立单项特别奖,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
加快了两个衔接。一是加快了同董事会试点办法的配套衔接。结合中央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进展情况,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评价,以及国资委指导董事会考核经营层工作进行规定。二是加快了考核办法与其它制度的配套衔接。新《办法》更加注重业绩考核制度与战略规划、年度预算、薪酬奖惩、干部任免、监督监察等制度的衔接。
新的《暂行办法》作为中央企业第二个任期业绩考核工作的基本依据,将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以下重要作用:一是促进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资源节约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促进中央企业健全“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考核工作机制,更好地体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是促进中央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的内在动力,引导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争做行业标杆,尽量做到“老实人不吃亏”和“鞭打慢牛”。四是促进分类考核机制的完善,力争做到考核的共性要求和企业的个性特点相统一,在坚持考核指标“少而精”的同时,强化对企业“短板”的精准考核。五是促进中央企业关注价值创造,树立资本成本意识,避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六是促进中央企业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构建起与之相适应的新型业绩考核制度。七是促进中央企业加强对各类重大风险的防范和约束,防止各类重大风险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