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考核分配局 发布时间:2021-08-16
国资发分配〔2015〕5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的要求,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
企业对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 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等)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38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8万元以内。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按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企业要根据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的标准。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条 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实施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企业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按照《意见》和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总部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和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外派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要求的中央企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 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管理。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集团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规范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