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厅发综合〔2014〕5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确保完成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境政策,强化总量前置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总量指标前置管理工作,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均须按要求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严格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二、认真执行国家产业规划,全面调整能源结构
各中央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各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制定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按国家要求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大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厂;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现有企业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
各中央企业应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加强商品煤质量控制管理。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
三、加快建设治污设施,大力推进工程减排
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燃煤电站)、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应按要求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的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监测点位并予以固定,加强仪器仪表巡检维护,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大力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加快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2015 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要求,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严格按照“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固体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制定管理计划和完成申报,转移危险废物的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由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和利用。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钢铁、水泥、造纸、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采用低废、无废工艺,尽量不用3有毒有害原料。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审核工作,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废水进入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前,需预处理并达到相应控制要求。逐步推进园区化管理,配套建设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各中央企业应强化节能减排相关技术的研发,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行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加快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大力发展对重金属、危险化学品、难降解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工艺和技术。
各中央企业应积极发挥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大力调整产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严禁转移落后产能。
石油炼制企业要加快升级改造,逐步提升油品质量,确保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 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 年底前在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五、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3 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建立健全4企业节能减排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专业化的环保队伍,完善制度体系,实现覆盖贮存、生产、运输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环保管理。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对本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企业之间环境应急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同时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对异地搬迁或依法关停的企业,要制定实施废弃物处理处置方案,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奖惩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办法,强化对所属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要实行严肃问责;对发生节能环保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国资委将严格按照《办法》关于节能减排奖惩的有关规定,针对发生的不同事件,给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扣分或降级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能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将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违法排污等环境问题的,将按问题性质和影响程度,给予扣减减排量、罚款、环评限批或挂牌督办等处罚。
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责任意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为环境保护作出新的贡献。
国资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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