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发布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

文章来源: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1-12-28

国资发法规〔2011〕2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防范,切实发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行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职责。各地国资委要高度关注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状况,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依法落实监管责任。指导融资平台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划投资、融资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增强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商业化运营能力。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情况。要切实摸清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一年内到期贷款余额、年度偿债能力以及债务担保等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承担公益性项目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承担公益性项目且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承担非公益性项目的分类标准,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进行全面核实,严格分类管理。

三、切实维护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融资平台公司监管体制,依法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在融资贷款、项目运营等方面实现规范化运作。指导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积极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展融资平台公司的筹资渠道。

四、依法完善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融资平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建设规范董事会,强化监事会监督,建立健全公司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要依法选聘好融资平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引导融资平台公司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信用支持方式,避免过度举债。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妥善解决项目建设后续资金,落实偿债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

六、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规划投资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要求,指导融资平台公司明确自身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坚持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指导融资平台公司围绕主业科学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审慎选择投资行业和投资项目,实现公益性和营利性项目合理匹配,投资运营与工程建设衔接并举。

七、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担保行为的监管。杜绝地方国资委为所监管的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特别是不得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要全面梳理融资平台公司与其他监管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认真排查以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股权等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融资平台公司相互担保等情况,制定风险防范预案,防止债务风险扩散蔓延。

八、指导融资平台公司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管理,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和企业内控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及应急制度,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九、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加强指导融资平台公司及时汇总分析经营数据,提高运营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市或者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执行融资平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各地国资委要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告。

各省级国资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与当地财政、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重视指导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