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8-12
国资发改革〔2010〕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件)要求,国资委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含宾馆、酒店、饭店、疗养院、度假村、培训中心、会议中心、接待中心等,下同)分离重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的重要性
(一)推进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措施。97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围绕突出主业,积极推进企业非主业资产重组。要通过多种途径,使部分企业非主业资产向主业突出的企业集中,促进企业之间非主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在2008年和2009年底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进一步要求,中央企业要以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主线,更加注重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坚定不移发展主营业务,大力清理与主业无关的各类业务。开展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推进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是中央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国资委成立以来,围绕突出主业、做强主业,积极引导中央企业加强内部重组整合,剥离非主业资产和低效资产,中央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得到较大程度改善。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还不够,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的非主业尚未与主业分离。积极推进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可以促进有效的非主业宾馆酒店资产向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中央企业集中,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中央企业宾馆酒店资产的整体运行质量。
(三)推进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是中央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现实要求。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总体经营资质较低,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效益较差,且大部分亏损严重,长期依靠主业补贴维持运转。加快推进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有利于遏制继续亏损的态势,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损失,有利于减少主业的经营负担,促进企业集中主要精力,不断巩固和提升主业的竞争优势;有利于提高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增强实力,加快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行业领先企业。
二、开展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积极推进中央企业所属宾馆酒店资产从非主业向主业合理集中,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操作,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工作,不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基本不再经营宾馆酒店,同时培育几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宾馆酒店企业集团。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主业。中央企业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定位,围绕突出和精干主业,加快清理与主业不相关的各项业务,全面优化结构,不断提升主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行业推进。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由国资委按行业整体推进,原则上同一行业的中央企业在同一年度集中实施;需分离重组的宾馆酒店数量较多、情况复杂的中央企业,可分批组织实施。
三是整体操作。原则上将纳入分离范围的非主业宾馆酒店从所属的中央企业打包整体分离,由接收的中央企业整体接收。具体操作时,可根据分离重组宾馆酒店的实际情况,经国资委批准后,采用不同方式组织分离。
四是适当补贴。发挥出资人主导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引导支持作用,对积极参与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的有关中央企业,由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五是规范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分离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
三、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的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类非主业宾馆酒店原则上均纳入分离重组范围。个别因工作需要不纳入分离重组范围的,须经国资委批准;其中拟保留对外经营的,盈利能力应当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二)方式。
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原则上在中央企业之间进行。凡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非主业宾馆酒店,采用国有产权(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实施分离重组;不符合无偿划转条件的,可通过协议方式在中央企业之间实施转让;需通过市场方式转让的,须经国资委批准。对于经营亏损、扭亏无望的非主业宾馆酒店,以及通过以上方式难以实施分离重组的,经国资委批准,也可在中央企业内部自行处置。
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的接收企业由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申请,经审核后确定。原则上,接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经国资委核定以宾馆酒店或相关业务为主业,且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定位明确;二是宾馆酒店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三是宾馆酒店接待能力较强,拥有自身品牌优势;四是宾馆酒店经营管理人才较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五是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已建立员工普遍认同的企业文化。国资委根据需要,也可选择其他中央企业作为接收企业。
四、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国资委统一规划和安排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和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实际,先行推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其他行业和领域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工作,由国资委根据企业申请和分离重组工作实际情况,分步组织实施。
(二)国资委每年下达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年度计划。列入当年计划的中央企业,要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提出本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宾馆酒店总体情况;拟纳入分离范围宾馆酒店名单及其资产、权益和人员状况,分离重组方式及理由;拟保留宾馆酒店名单、基本情况及保留理由;相关工作安排等),经法定程序通过后,报国资委批准。
(三)国资委对移交企业报送的分离重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国资委将组织对分离重组范围内有关宾馆酒店进行尽职调查,以核实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等情况。对于尽职调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宾馆酒店,待问题处理后再进行分离。
(四)移交的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年度计划和批复的分离重组工作方案负责实施分离工作。以无偿划转方式实施分离重组的,由移交企业和国资委确认的接收企业,依照239号文件的规定,签订划转协议后,直接办理有关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以协议方式在中央企业之间转让或以市场方式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操作,有关转让和处置结果要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五)接收的中央企业按照接收重组工作方案负责实施接收重组工作。有关中央企业接收划转的宾馆酒店后,要全面加强管理,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接收重组工作方案,根据接收划转的宾馆酒店实际情况,做好资产重组和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组成效应在接收划转的下一年末报国资委。
(六)国资委安排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对于按照国资委要求积极推进分离重组工作,采用无偿划转方式实施分离重组的移交企业,国资委将在有关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对于接收的非主业宾馆酒店中因亏损、资不抵债企业较多,需投入较多重组资金的有关中央企业,国资委将在企业重组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五、做好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本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牵头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责任。要抓紧做好所属非主业宾馆酒店的调查摸底和内部清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二)严控新增投资。本通知印发后,不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中央企业,未经国资委批准,不得再投资新建经营性的宾馆酒店,且不得对现有以及未来经批准保留经营的宾馆酒店自行处置、转让和追加任何形式的投资、借款、担保和补贴。
(三)加强考核管理。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的考核管理。对于因分离重组造成经营业绩较大变化的企业,国资委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认定时予以考虑。对于经批准保留经营非主业宾馆酒店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按照同行业平均水平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标准的,扣减相应考核分数,并不予保留其经营非主业宾馆酒店业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国资委将加大对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将把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作为加强当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资委纪委将对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有关中央企业在落实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需报国资委的有关方案和报告,要同时抄送国资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