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
人民政协报: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
发布时间:2014-05-06
“在中国,改革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更加全面和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仍是核心,国企改革仍是重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诚通”)董事长、党委书记马正武在谈及国资国企改革时说。
中国诚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型企业集团,也是国资委首批中央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之一和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企业。自2002年9月出任中国诚通董事长、党委书记以来,马正武一直执掌着中国诚通的大舵,对于国企改革,马正武是亲历者、是实践者,更是思想者。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唯一的国企改革方式,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其根本是通过不同资本的结合,在市场机制下促使企业所有制进行调整,增加企业活力。这不仅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放大和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持续和稳定发展。目前混合所有制的讨论很‘火’,但监管者怕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营者怕改制有风险,承担责任;民间资本怕被套牢,怕资本不被控制,怕被担‘占便宜’的骂名……种种担心都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需要更加理智、更加协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混合所有制。在实际操作上,则要在混上起步,在合上着力。”马正武这样分析。
资本形态“混起来”
任何事物的“混”,都不外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物质或不同来源的相同物质的混,国企改革中的“混”,就是要有不同的参与主体,不同的资本来源,也就是一直被定位的国有、民营、集体、外资等曾被认为是有区别,甚至是矛盾、不相融的各种资本方的“混”。
马正武认为:要“混”起来,就会涉及三个问题,谁来混、在哪混、怎么混。
首先,混合所有制要有一个参加主体,资本方成为混合主体,来决定怎么混。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起主导作用。另外,参加资本混合的参与方,国有、集体、非公资本等要交叉相互融合,形成多元化的资本形态,淡化其资本属性,给国有、民营资本,甚至外资资本同样的待遇。
对于在哪混,无疑先从国企改革入手。国企哪些地方放开,在哪个层级、哪个领域混,都应该解决。有些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给国企解困,要在缺资金的地方,困难的地方进行开放,引入其他资本,马正武说,“我认为这个不正确。在哪些地方开放,在哪些地方混,应该有一个整体设计,应该有一个负面清单管理,保留极少数的、不宜混合的,同时更多在资本层面上混,避免出现网络性、资源性的资产混散了,混乱了。”
“怎么混”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这影响到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民间资本进来以后,会不会被国有这套体制套住等诸多问题。马正武表示,在这点上,应该在规范性、提高透明度上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投资者和价格发现上应该发挥功能,并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进行公开透明的交易。另外,要注重程序,包括资产评估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评估方式。
混合所有制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职工问题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问题,也是顺利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前提。这些都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合起来”
混合所有制中“混”应该是基础,“合”才是关键。
针对有些民营资本担心混合后没有话语权的论述,马正武讲道:混合所有制推进过程中更多要在合上下工夫,而不是在“谁说了算”上下工夫。在合的基础上,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淡化各种资本特殊性,更多地寻找资本共性,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股东的一些特殊要求可以通过合资合同、章程的特殊约定来实现。
要形成与以“管资本”为主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持股管理,就是使持股人的法律地位法人化,出资人承担的只是资本的有限责任。同时,三中全会提到所有的产权都是被保护的,产权和资本都是平等的,对所有资本的约束都将更加公平。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法人财产权也将更多地受到保护。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成为主要的管理渠道。另外,建立中国特色的国家所有权政策体系框架也至关重要,使之成为治理的“法律语言”,明确国有资本的功能、目标和治理方式等。
要改变管理方式。对混合所有制来说,无论是国资管理体制还是国企管理方式都会发生巨大改变,所以混合所有制以后,会倒逼出资人行为的改变。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无论怎么混合,最终都要在公司治理上下工夫,实际上无论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民营资本控股的企业,最终都要在公司治理上下工夫,实现在公司治理上融合,形成利益上一致。我们感觉包括大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该引入积极的民间资本进入董事会,进入监督体制,加强事后评估监督。
马正武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坚持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同时,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要比谁放得开、谁混得快,谁干得猛,避免改革出现盲目性。建议在适当的领域可以有些尝试性探索。社会舆论也要对混合所有制有一个积极的引导,使不同阶层对改革的认识和预期能够趋同,形成社会最大的共识。
(本文章摘自5月6日《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