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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勿以“混合”为名,行卖国企之实

    发布时间:2014-05-26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壮大资本实力,强化互相监督,规范法人治理,增强竞争活力,但决不是简单地让国企出卖产权,退出阵地,收缩规模,搞什么“国退民进”或“中退外进”。


  国企发展混合经济,基本做法应该是“做加法不做减法”,“多元投资”、“合力共进”,既可搞新项目合资合股,也可老项目吸收参股增资扩股,完全没有必要走卖产权之路。要避免重蹈过去一讲改革就是卖,造成疯狂卖国企浪潮的教训。如果以“混合”为名,行卖国企之实,那就不是加强国企,而是搞掉国企。


  发展混合经济,国企不但不能一卖了之,也不能放弃控股权。在国企发展混合经济中,如果国资不坚持控股,而民资相对弱小,外资就必然乘虚而入,抢盘夺主,那就不只是私有化,而且是附庸化。对关乎国家核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赔钱也得干的部门,国家独资责无旁贷;对关乎经济命脉的战略产业可以吸引融资, 但国资应绝对控股,重在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主要竞争性行业要混合共进,能进就不该主动退,国资应保持相对控股,在竞争中保值增值,做大做强。


  目前国企中,属于完全垄断型行业的极少(不超过20个),而且也是既有垄断也有竞争;大多数企业属于非垄断行业,如中建材的水泥生产经营便是民用产品,是纯粹的非垄断行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效益很好,要国企见好就退,显然没有道理。对于一些不重要的一般性竞争企业,国资不需要控股,但属于这类情况的国企前两轮改革已基本卖光,故总体讲不存在还需要再退再卖的问题。倒是对于一些效益较好且需要国家支持的非公企业,国资应以参股形式,主动“混”进去,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借鸡下蛋,赢得更好的效益。

  国企改革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搞一刀切、一股风,往往要出问题,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太多了。股份制不是唯一的企业形式,混合所有制也不是唯一的经济形式。这些年,我国国企总体效率不低,不少自身改革搞得很好,有了很好基础,不需要推倒重来,另搞一套;有些已实行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有的已经上市,多数不需要上市;还有的因为经营领域、职能、规模、安全性等方面的特殊性,不适宜社会融资和股份制。应当因情制宜,科学定位,区别对待。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每个中国公民都拥有所有权的法定财产。改革应探索完善全民所有的产权实现形式,全民所有的国企产权能否出卖转让,不能由企业领导或政府部门说了算,必须提交人大审议决定,并确保全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受损失。广大民众是国企的主人,不是可任意糊弄的孩子。

 

    (本文章摘自5月26日《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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