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2
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时期,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使经济增长从资源驱动和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成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适应新常态的关键。随着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国有企业究竟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技术创新?我们能够期望依靠国有企业使中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的道路吗?
纷繁的企业群体与全方位的技术创新
讨论国有企业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不能泛泛而论。因为,现实中的企业是高度多样化的,尽管可以分类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采用其他标准加以分类,但都不可能同现实中的企业状况严格对应。任何企业分类都具有主观性。
仅就“国有企业”这个群体而言,对于它的数量和结构状况的判断,取决于其所设定的统计口径和方式。按现有的统计资料,中国现有国有企业15.5万家。这个数字是指法人单位数还是合并报表的单位数?其“国有”的统计口径如何确定?例如:国有资本占多少股份算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是否还算“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谓国有股份是否包括拥有国有股的法人单位的持股部分?即使国有股份不是绝对控股份额,但如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如何确定其性质?是否按照“实际控制人”来界定?总之,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群体状况非常复杂,讨论国有企业的任何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
另一方面,各类企业的技术创新情况也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决定了各个产业和各类企业都有技术创新的很大空间,其创新方式各有特点,涉及的领域是全方位的。有的是“连续性创新”,有的是“破坏性创新”或“颠覆性创新”。而且,“创新”与“模仿”“学习”等技术进步行为也未必能绝对区分开来。各个产业、各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处于不同的市场地位、面对不同的挑战和机遇时,会采取不同的技术创新路线。
认识企业群体的复杂性和技术创新的多样性和全方位性,对于研究国有企业同技术创新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同的企业适应不同的技术创新,多样性全方位的产业技术创新需要各种类型的企业来实现。本文主要讨论典型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问题,所谓典型国有企业是指:国家为实现某种重要目的而投资设立,规定了特定的经营领域,由国家选定的企业管理者经营,其行为还要受除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特殊法规(或政策)调节的营利性组织。实际上,正是这类国有企业同技术创新的关系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特别关注。
国有企业在创新活动中有其特殊的用武之地
许多人认为国有企业存在不太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弱点,大致有这么几个原因:第一,国有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因为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设立,是没有企业家的企业(即由政府替代企业家),而创新是企业家的功能。相反,民营企业是企业家设立的企业,没有创新就不称其为企业。第二,国有企业往往有垄断性,有特殊的任务、特殊的经营领域。既然可以享垄断之利,何须费力创新。第三,国有企业的决策由企业高管主导,国家对企业高管进行业绩考核。国企高管的行为通常倾向于规避风险,因为国家对国企经营中的“失败”比“成功”更敏感,而且通常是“功不抵过”,不能容忍“拿纳税人的钱去赌未来风险”。
难道在技术创新上国企就没有优势了吗?其实不然,各类企业都是既有优点也有弱点,凡现存的企业制度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国企在技术创新上是有其优点的:第一,国企聚集资源的能力比民营企业强,融资条件也比民营企业有利。例如,银行更放心给国企贷款,特别是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第二,国企有国家信誉做背书,尽管也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但破产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发生困难,解救的方式显然强于民营企业。第三,国企通常有跟政府对话的特殊渠道,也有获得政府特许的更多机会。正因为国企有一般企业不具有的优点,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
如前所述,我们面临的技术创新任务是全方位、多种类的。不同的技术创新适合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例如,可将技术创新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路线基本明确的,另一类是技术路线具有很高不确定性的。第一类技术创新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投入强度,包括资金和人力资源等,比如高铁、大飞机、航天航空等,技术路线基本明确。国有企业具有聚集资源的优势,也有人才和组织优势,在这类技术创新上大有用武之地,可以集中力量实现创新突破。
对于第二类技术创新,由于技术路线不明确,有很大风险性,难以进行投资决策和技术路线选择,因此如果进行这类技术创新,国家对国企高管业绩的考核难以把握标准,国企可能不具优势。其实不仅是国企,大型民营企业也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优势,中小企业却通常具有优势。在美欧等发达国家,这类技术创新往往是中小企业率先突破,然后才有大企业大规模进入,或者是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获得成功而成长为大企业。
总之,站在中国实际国情的角度来看,我们既不能否定国企的优点也不能否认其弱点。各类企业各有各的用处。在技术创新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各居其位,优势互补,相辅相成。
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价值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其不仅具有营利性组织的一般职能,而且具有实现国家意志的特殊职能。在技术创新上,国企要体现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总体意图,要肩负国家的使命,整个行业要因为国企的存在和表现而具有更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就,整个国家、各个行业的技术创新也要因为国企的存在而更具有创新能力。
例如,各产业的技术创新需要很多基础性的、共用性的技术,这是我国产业技术进步中一个很大的薄弱环节。基础性、共用性的技术进步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品性质,可以成为其他技术创新的支撑,从而决定了国家整体的产业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前景。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大有用武之地,也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再如,有很多连续性的技术创新,包括工艺技术创新,国有企业也有一定优势。因为在我国,民营企业只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大都缺乏技术积淀,而国企的历史长、技术实力强、实验设施较完备、产业专注性也比民营企业高。所以,在累积性的技术创新上,国企具有现实的优势条件。这类技术创新的技术路线选择风险性(不确定性)也较小,基本属于前述的第一类技术创新,国有企业可以有优势。
再有,中国具有独特的国情,面临许多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特殊经济社会现象和挑战,因此中国必须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特殊国情下的许多特殊问题,这往往需要国有企业来承担。例如,中国人口众多,地区之间的经济不平衡导致交通运输业务的季节性很不均衡(例如春运),对交通运输设施具有许多特殊需求,满足这样的需求成为国家的战略性问题,这就需要国有企业来实现,例如高速铁路建设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总之,我国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公共价值和国家使命性,这不仅基于国企的特殊性质,而且缘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有些技术创新在其他国家可以由民营企业完成,在中国却由于缺乏可担此任的民营企业而只能由国企来承担。此外,由于现有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在现实中还缺乏有效的机制将资源及时配置给民营企业,有些技术创新具有国家竞争性质(例如关系国家安全的技术突破),因而不得不让国企率先进入若干重大技术创新领域,“杀出一条路”或“打开一道口”,就如同当年进军核工业、航空航天等领域那样。
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也应体现公平竞争
国有企业是中国企业群体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虽然有其技术创新的特殊使命,但也要遵循公平竞争的一般规律。归根到底,公平竞争是促进技术创新最有效的机制。
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往往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所以,除了那些直接体现了国家间竞争的特殊行业之外,大多数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均应通过减少垄断性的改革,来激发其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特别是要弱化行政性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使国企在公平竞争中形成持续的技术创新机制。
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贡献的评价不仅要看其自身的技术进步状况,还要看其对整个行业以至整个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国企技术创新一方面应体现在其所承担的创新职能上,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其对其他企业技术创新的“挤出效应”。国企技术创新的目标主要不是“击败竞争对手”,而是夯实国家的技术创新基础,促进全方位的产业技术创新。这就要有公平竞争的“国企胸怀”,尤其是在国企占据了很大份额而具有垄断性的产业,应有主动减弱“市场势力”促进形成公平竞争市场格局的社会责任心和全局意识。
国有企业还要做好参与国际竞争的准备。当前,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竞争规则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许多竞争规则将超越WTO原则。这对国有企业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尤其是高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因此,国企在实现其技术创新战略目标时,也必须适应国际竞争的公平性规则,例如“竞争中立”原则。
(本文章摘自4月1日《光明日报》,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