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9-01-17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事关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涉及央企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通过此次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如何发力,如何切实起到激励劳动者创造价值、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1月16日,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发布,2019年在中央企业全面施行。
新年伊始,这份国资委首次以委令形式公开发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文件,标志着《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在央企领域落地施行。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事关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涉及央企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采访。
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既要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体现中央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特点。”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以出资人管资本为主强化激励约束建设为遵循,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实行全面改革。
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创新点是按照功能定位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为了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与此同时,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突出国企市场主体地位相适应,此次改革力求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绩效联动注重公平
国企领域以往存在的工资收入“能增不能减”惯性,部分行业、企业间差距较大,“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等问题,坊间议论较多。通过此次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如何发力,如何切实起到激励劳动者创造价值、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提出强化正向激励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决定机制,实行了一系列创新。比如,明确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全面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核心理念;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据介绍,《办法》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提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一是工资总额增长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挂钩联动。《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中央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
二是工资总额增幅应当根据效率水平适度调整。《办法》提出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情况加以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与此同时,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明确要予以适度支持。
加快配套方案出台
此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国资委将在今后一个时期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全面贯彻落实。
“我们将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正式出台。”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包括《办法》中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实施规程、备案制管理实施方案、周期制管理实施方案以及工资管理特殊事项清单等,将尽快研究出台完整的工资管理政策体系,以利企业执行。
同时,工资分配相关配套改革也会跟上。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不断增强自身活力与竞争力。国资委在加大出资人授权改革的同时,加强对中央企业工资分配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对于实施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和国资委关于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确保做到权责对等。(记者 周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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