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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发展需要体制改革作支撑

文章来源:《国资报告》杂志  发布时间:2017-06-13

与经济发展对新旧动能转换的实际需要相比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探索和修正的地方。对此,各级党政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应该做得更好的事情很多,不该做的事情也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体制改革需要及时配套。

要解决好科研评价机制问题

科研成果转化难是个老大难问题。核心还是没有解决好科研评价机制和职务发明利益分配机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科研评价机制与国际接轨的理解上产生偏差,将科研评价简单地与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同起来。发表论文的数量、刊物档次,申请专利的数量,成为评判一个科研人员水平能力的基本标尺,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研人员的职务职称及相应的报酬待遇。

这种做法表面上与国际接轨了,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和领导的管理工作变得简单了,甚至外行也能轻松地评判科研人员了。但是,相当一部分科研论文与经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专利被购买或者被利用的比例也非常低。一些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为了增加论文数量和专利数量,为了多申请课题,一个科研问题、一个科研成果尽可能拆分。中国科研界大量论文没有对生产实践产生直接的影响,大量专利没有真正被使用,相当一部分科研成果没有转化应用的价值。

这其中有科研人员没有和应用一线紧密联系的原因。一些科研人员研究的科学问题大多数情况下是自己构想出来的,这些问题有时跟实际情况有较大的距离,不是超前太多,就是条件限制太大,在实际中不会出现,为了理论方便可能就会出现没有意义的所谓理论成果。有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也想到了将来的成果应用,但是因为缺乏工程经验,设想的应用场景跟实际不一致。这些都导致科研成果不具备转化应用的可能性,科研实际上成为一般的科学训练或智力训练。

在现有的科研评价机制下,只要能发表论文,只要能申请专利,就能申请科研课题,就能取得科研经费,就能评职称,就能获得一系列学术荣誉和政治经济待遇。实际上不是鼓励科研人员把科研成果可转化性、可应用性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产生了许多扭曲和不合理的现象。沉下心来搞科研,坐冷板凳的人往往吃亏;根据社会实际需要搞科研,需要调查研究,需要协调处理复杂关系,这样的人也往往吃亏。

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就是科技领域的激励约束机制。要遵守科研规律,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活动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规则。基础研究领域可以以发表论文数量和档次、引用及获奖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激励标准。应用技术研究则必须以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为标准,兼顾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情况。应用技术研究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填补世界工程技术空白当然好,即便国外已经有技术突破,但填补了国内空白,解决了国内急需的实际问题,也要给予足够的评价与激励。一些只是从事工程技术应用的科研人员,只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做得好,贡献大,也应该给予足够的评价和激励。

这几年主管部门虽然一直在设法纠正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一些单位也作出了一定的探索,但总体而言,修修补补的成分多,统筹谋划、根本改变的成分少。一些纠偏本身还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一些做法彼此矛盾、顾此失彼。比如把对科研人员与技术工人的评价混在一起。

要解决好职务发明利益分配机制问题

目前,科研成果转化中,成果持有自然人和其单位利益分配关系的通行做法是:单位将从事科学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定位成职务发明,所有权属于单位甚至国家,被赋予国有资产的意义。成果转化应用需要征得单位的同意,并且单位具有主导权,而实际发明人本人的利益则很小。

然而,单位主导使成果转化过程变得复杂,往往导致成果转化失败。科研单位一般缺少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市场意识不够强,过高估计科研成果价值,忽略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还要进行追加投资和承担失败风险。加上担心万一将来成果转化应用后经济效益显著,回过头来被指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科研单位经常出现转让科研成果时要价过高的现象。

由于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不科学,一些单位对于科研成果转化效益的定位不在于对单位的商业价值,而在于对单位的其他效益,导致合作谈判过程变得非常艰难。即便科研成果转让成功了,单位也得不到太多的经济好处,研发人员所得利益更少。反正科研经费是国家给的,单位开支有保障,科研项目取得成功,通过评审验收就算完成任务,能否转化应用对单位、对个人都关系不大。

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观念上真正解放思想,正确看待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流失问题。科研成果国家直接、间接投入很多资金、资源。锁在文件柜里表面上不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上却是实实在在的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科研成果时效性很强,如果不及时转化应用,大多数科技成果过几年就会被超越而丧失价值。

解放思想还要真正破除明里暗里怕科研人员和知识分子待遇高、收入高的观念意识,从经济利益上鼓励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机构除了国家重大专项,一般的科研成果产权制度上应一律实行混合所有制,允许、鼓励科研人员自己转化应用,或者转让给别人转化应用,而且转让或转化收入国家和单位得小头,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得大头。

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定价不宜过高,以便尽快发挥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研人员自己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可以买断产权,也可以与单位协商转化应用后的股权比例,单位适当持股。科研活动及科研成果转化应用都是个良心活,劳动付出不好度量,不好直接监督,客观标准缺失,而且承担的风险很大,一旦成功,外部性和社会效益却很大。

各级党政不要怕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收入和生活水平偏高,更不要怕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因为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成功而暴富。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依靠自己的学识能力、勤奋工作和突出贡献富裕一些,对社会是好事,能够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让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到实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对于高校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企业组织的研发项目,国防科研项目,调动科研人员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能简单采取混合所有制办法。对这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要舍得给予科研人员与其贡献和能力相匹配的足够的物质奖励、薪酬待遇、职务职级、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

比如北京、上海这样科研人员集中的中心城市,房价上涨与收入上涨不相称,就应该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确保高水平科研人员拥有较为宽敞的住房,解决其后顾之忧,让其安心搞科研。对这类职务发明一方面要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则,另一方面仍然要及时组织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该放开的一定要放开,该管好的一定要管好。

党政职能定位一定要准确,发力一定要精准

改革开放前,主要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式,中国在一穷二白基础上迅速突破一大批重大工程技术领域,取得耀眼成绩。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领域日益开放多样,科技创新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

适应这种变化,党政科技管理也有所调整。但是整体看,调整和转变的力度不够,有的方向和内容还未必正确,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较,还存在根本性缺陷和不足,需要大力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否则,不但不能促进科技创新,真正形成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反而会时不时出现迟滞科技创新现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么定位有误,要么无法很好落实。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遵从科技创新规律

新阶段、新形势下,中国科技创新呈现出一些不一样的新特点,科技管理体制必须打破陈规,与时俱进。一是中国科技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已经大大缩小。这就导致科技创新的难度和复杂性、风险大大增加,轰动效应越来越小、越来越少。二是中国科技创新主体分散化、多样化。过去高校科研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是科技创新主力军,现在则出现大量非公经济主体、非营利社会组织甚至个体户在从事各类科技创新。各类主体从事科技创新的出发点、方式方法不尽相同,有的还差异很大。企业等生产服务单位科技创新更多地表现为通过设备更新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而未必是直接、单纯的研发活动。三是科技创新供给方、需求方关系更加复杂,利益诉求更加多元。这就意味着科技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如果我们因循守旧、抱残守缺,继续简单化处理科技创新,就无法跟上时代步伐,不但不能促进科技创新,反而会扭曲甚至阻碍科技创新。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在思想认识上澄清几个模糊认识。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创新驱动发展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即便体制改革到位,各方形成合力,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而且,不能经济下行才想起抓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只有经过中长期的积累才能大规模见效。把科技创新作为应对经济下行,促进经济走出困境的主要手段,不但达不到目的,而且本身就是短期行为,是对科技创新的误解,不利于推进科技创新,更遑论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复苏了。无论中外,科技进步比较快的时期都是经济发展较为顺利的时期。经济不活跃,各创新主体更多地忙于生存,不可能出现全社会性的创新高峰。那种认为发达国家几次经济大萧条最终都是依靠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才走出危机的观点是错误的。

提出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本意是参考发达国家做法,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但多年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有效率、能满足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需要的技术创新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依然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

企业只是科技创新主体之一。在大多数基础研究领域、在相当一部分应用技术研究领域,高校科研机构的重要性应该是超过企业的。此外,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在一些时候、一些领域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存在。

科技成果也并非必须交给企业去转化。科技成果由成果开发单位或个人转化应用还是交由企业转化应用,两者各有利弊。有些科技成果由研发人员直接进行转化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将一个成果工程化的过程和一般意义上的科研过程是很不相同的,长于理论研究和实验室实验的课题组往往缺少长于工程实现的人员,这就导致这些成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有的还处于概念和理论阶段。如果实现转化应用,需要大量可行的工程方案配套,一般的课题组不具备这样的实力。这样的科研成果交由企业转化应用更为现实可行。

有些科研成果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工程技术性质,很接近开发应用阶段。这样的科技成果既可以交由企业转化应用,也可以由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直接转化应用。还有一部分科研成果离开具体开发的科研人员就无法很好转化应用。这样的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么由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负责转化应用,要么与企业深度合作开发应用。

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开

涉及到科技创新的各级各类机构和政策现在五花八门,有的是职能、政策、措施重叠交叉,有的是彼此矛盾掣肘,需要认真、全面清理、精简。不要把管理、支持当成权力和资源。文件规章、机构职能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合并的坚决合并,该精简的坚决精简。今后凡涉及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文件和机构,新出台一项政策,新设立一个机构,必须相应减少、优化一项以上现有的文件和机构。

要有这种魄力和决断。专业的事情尽量交给专业人员去做,而不是直接由党政具体经办。科研评价体制改革如此,科技成果转化也是如此。科研评价主要交给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研发主体,这些单位内部科研管理则主要交给内行的专业人员去处理,而不是外行。要大胆赋予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研发主体足够的自主权,充分尊重、善于使用专业人员。要避免懂一点、又不是很专业的“半瓶醋”式及外行瞎指挥,否则不但不利于科技创新,还打击专业人员积极性,破坏科技创新正常秩序。

党政需要做的是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规则监管,特别是对不当行为的处理。比如,出现学术上、科研上、职称评定上、学术荣誉授予上弄虚作假,践踏公平正义原则,又不能依靠行业和单位自律及时有效解决,党政就要坚决出手,处理要及时、到位,不能手软,要有足够的震慑作用,让其无立足之地。对一些高校科研单位内部存在的学霸、山头、小圈子等问题,要坚决制止。各级各类由国家财政资金资助运营的实验室和创新平台,在高校科研单位之间,在企业之间,在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相互之间,都应该规范有序开放合作,想方设法提高利用效率,不能自我封闭,更不能沦为学霸、山头、小圈子的私人领地。当然,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也与我们科技管理体制僵化有关。

党政重视创新并不意味着直接插手具体创新事务。放手让科研人员及单位自我管理,从具体研发和学术事务中解脱出来,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彻底超脱,而是要定位准确,精准发力,真正成为高效、有力的行业监督者和法律、规则守护者。党政科技管理不能因为怕出错就滥设禁止性负面清单,也不能出了问题不及时、有效处置纠错,甚至敷衍了事、欲盖弥彰。科技创新管理不怕出差错,就怕出了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和改正。

要改变支持科技创新的方式方法,让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发挥科技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些年各方面都很重视科技创新,各方面专项资金很多,并制订了研发经费增长目标。但是,在资金使用上,在科研资源配置上,却以行政手段为主,而且往往是外行领导、支配内行。财政性资金要相对集中使用,而且如何使用,项目如何选择,应该交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科技方面应该以权威的科研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意见为主,资金管理上应该以委托给银行、创投等金融机构为主。国外这方面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做法。而我们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比如光伏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等。一部分863项目投入很多,产出却很有限,经济社会效益很差。

科研和生产实践之间要实现良性互动

科技创新的供需双方脱离、脱节的现象比较普遍,亟需实现良性互动。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等社会生产实践单位之间脱离,即便有技术转化成功,而购买技术单位往往并没有持续投资,本来是先进的技术逐渐变成了落后的技术。科研人员希望获得企业资助,但是自己却不努力接近企业。企业抱怨缺少高大上的科研成果,但是自己却不愿意组建高水平团队进行深度成果转化,也不愿意持续投资一个研发团队。

党政层面应该搭建平台,出台政策,想方设法促进科技创新供需双方密切联系。高校科研机构要积极主动了解企业和社会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动态,企业和社会应该积极主动将自己的需求信息提供给高校科研机构。除了基础研究外,下拨给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财政资金应该优先资助有明确社会需求的科研项目。企业应该努力培养自己的科研团队,这种科研团队既可以是能够独立从事研发创新的大团队,也可以是能够承接外部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和二次开发的精干高效的团队。

要规范科研人员和专家学者兼职行为,而不是一禁了之。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应该成为常规,特殊行业和单位不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应该成为例外。放开科研人员兼职才能更好发挥科研人员作用,社会效益和科研人员自身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允许科研人员兼职,有利于科研需求与供给及时、更好匹配,有利于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军工等特殊行业和单位禁止科研人员兼职是必要的,但一定要用好科研人员,为其提供充分的激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只要优先保证企业内的履职尽责,不影响本职工作,保守商业秘密,遵守职业操守,也应该适度放开兼职活动。放开兼职的风险肯定有,关键是如何防范。比如,兼职科研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泄露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应该及时、有效处罚,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作者:胡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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