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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集团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作出硬性规定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6-27

莱钢集团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作出硬性规定

  莱钢集团出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在下达建设项目设计计划的同时,下达建设项目环评计划,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检测。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充分论证后,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与工程承建商签订环保协议,施工中强化环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符合项,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部门要重新审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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