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上海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4-25
上海纺织集团与纺织工会签订2008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效益增长应与职工收益挂钩,经营者收入的增长要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工资分配制度与集体协商制度挂钩。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收入达到集团在岗职工平均水平的,可按指导线9 %增长收入;达到2倍以上的,可按市工资增长指导线下限3 %增长收入;达到60 %左右的,可按市工资增长指导线12 %增长收入;亏损企业要确保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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