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10-27
近期,《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条例》是国内第三部地方国资监管法规,也是首个城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条例。
制定《条例》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依法监管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条例》的制定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聚焦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吸收了近几年南京国资国企改革的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借鉴了山东、湖北两省立法经验,吸纳了国有企业、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咨询机构等多方面意见和建议。《条例》共25条,从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国有企业监管、管理者考核评价、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和地方实践,体现了南京国资监管所关注的重点和工作特色。一是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统一监管,市、区各级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必须执行规范的国资监管制度。二是要求国企建立全面责任、全面预算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依法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规范法人治理,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防范运营风险。三是根据南京市国企建立“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改革实践,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监察和内部审计等机构应当依法发挥监督职能,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实效。四是规定了企业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届,降低内部人控制风险。五是提出了建立国企管理者岗位履职评价制度,力争以一岗一评代替整体打分,以量化考核代替印象评价,使评价结果体现不同集团、不同岗位的业绩差异。六是要求建立健全与企业功能和管理者选用方式相适应的薪酬等制度,对于通过市场化选聘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薪酬标准。七是强化了对国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规定对企业集团、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任中和离任审计全覆盖。八是落实国有股东对所投资企业(主要针对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责任,要求国有股东加强对国有股权及国有股东代表的管理,防止出现怠于行使股东职责的情况。九是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失误和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机构和企业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