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8-19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内蒙古国资委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精神,遵循权责统一、有效监管的原则及《公司法》、《国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自2003年成立以来所有的审批、核准、备案、报告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于日前正式出台了监管事项清单,并已下发至各出资监管企业和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执行。
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共50项,其中审批事项35项,备案事项15项。内蒙古国资委要求,凡是列入监管清单的事项,国资监管部门要坚决管好;不在监管清单范围内的事项,要由监管企业自行决定。
此举旨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事项,以期适当地放宽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严把业绩考核评价关。通过大幅减少和取消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确保监管工作真正到位而不越位。下一步,内蒙古国资委将以该监管事项清单为基础,进一步修订涉及监管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