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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12-08

青岛出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针对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维护青岛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际,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

  一是明确了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对青岛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应履行制定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核准或备案、监督和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等七项监管职责;同时明确了青岛市市管企业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应履行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等六项监管职责。

  二是根据不同的管理级次,明确了重大事项核准和备案的要求,主要内容为: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境外企业的设立、产权变动以及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的并购行为;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主业范围的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同时明确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公司章程》对境外企业行使出资者职能,明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严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采用单独联系方式进行管理;境外企业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是明确了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指出了每项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的法规依据和信息资料提报程序和工作程序,为定期和不定期掌握企业境外资产的状况提供了平台,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以企业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要求。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应由境内投资者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由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应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这样从出资源头上保证了资产国有的性质。

  五是明确了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在未经批准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产权变动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注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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