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  地方扫描 > 正文
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河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9-16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适应我省国企改革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管理,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非上市公司质量,现就我省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要权责明确、积极稳妥、统一部署、分批实施。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涉及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都应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办理登记托管手续。鼓励其他不含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新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已注册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补办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服务机构。河北省股权托管登记中心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承办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四、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冻结登记、股权注销登记。

  (二)股权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股权查询、股东资料变更、确权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以及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托管证明等。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和托管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重要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五、规范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确权证明或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股权托管费用。

  (三)省国资委、省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股权托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和化解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为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省国资委、省金融办要加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认真履行股权登记托管监管职能。对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或参与黑市交易的,取消其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资格。

  七、其他

  (一)省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