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资委纪委制定《信访督办暂行规定》
青岛国资委纪委制定《信访督办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10-19
日前,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纪委制定的《信访督办暂行规定》要求,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纪委对转交监管企业纪委查处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信访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必要时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意见等,以提高监管企业信访工作水平和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文件对信访举报件在督办范围、督办方式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重点督办事项。要求对超过报结期限的、经审核不符合办结要求的或需要补充调查、重新处理的信访举报件要进行重点督办。
二是明确了督办方式。采取电话督办、上门督办、会议督办以及参与调查等形式。对信访量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单位,将采取信访件跟踪督办的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信访转办件办理情况统计,确保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是建立信访件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对列入督办范围的信访件,严格落实署实名答复制度。信访督办件办结后,承办单位要针对信访举报问题写出调查报告,说明调查过程、调查结果、信访举报是否属实及调查处理意见等。调查报告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署实名的信件要写明答复情况和信访人的意见,经承办单位纪委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反馈市政府国资委纪委。
四是严格信访件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件1个月、重要信访件3个月,具体以市政府国资委纪委要求查报结果的函件规定的时限为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结果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向市政府国资委纪委提出延期报告结果的申请,并说明报告结果的具体时间,经批准后以新确定时限为准。对经多次督办仍不按时反馈情况或调查进度慢、工作推进不得力的单位,市政府国资委纪委将采取派人或约请纪委负责人谈话的方式进行督办。对仍没有改观的,将报请承办单位党委负责同志责成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