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经批准监管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风险投资业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禁投机炒作股票。
二是经批准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控制投资规模,并建立与之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企业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规避投资风险。
三是企业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切实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对未经集团同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及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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