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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七不准”约束区管国企领导

文章来源:宁夏日报  发布时间:2008-03-28

  ●4月1日-15日开展自查自纠

  ●期限内未主动说清问题从严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在全区区管国有企业开展“七不准”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凡在自查自纠最后期限内未按相关规定主动说清问题的,一经发现并核实,一律从严处理。

  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方面易发和多发问题,中纪委和自治区纪委今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七不准”要求。自治区国资委从4月1日起在全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按自查自纠、审核上报、对照检查、分类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国资委要求,各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在4月15日前对照要求自查自纠,经企业党委审核后上报国资委纪委进行对照审查。国资委纪委将根据对照审查情况,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处理措施。对违反“七不准”规定,情节轻微且本人认识深刻、纠正有效的,不予追究;对虽有违规行为但本人能主动认识并改正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纪,但本人主动讲清问题并自觉纠正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进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凡未按自查自纠规定说清问题的,若发现并经核实,一律从严处理。

  “七不准”要求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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