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7-28
《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国有股东应分享的清算收入等,资本性收益按照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的5%上交。青岛市政府要求,从2008年开始,对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收取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目前,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监管企业2007年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核定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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