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  地方扫描 > 正文
枣庄出台《枣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7-29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象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违反规定进行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处置企业资产;违反规定决定企业改革改制、产权交易;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盲目支付预付款项以及违反法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办法》规定了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方式和追究程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经济处理、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