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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资委出台《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福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1-03

  为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政府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10月23日起施行。《规定》由总则、法律审核、法律意见书、监督管理和附则五部分构成。

  《规定》明确了企业法律审核和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项、主体、程序和要求。强调企业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决定企业改制、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研究论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

  《规定》要求企业报送国资委的下列事项,应事前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1)报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及权属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企业章程制订与修改;(2)报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及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3)报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及权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项目;(4)报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5)报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6)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并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等进行了规范。

  法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是《规定》一以贯之的精神。《规定》的出台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及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职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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