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范围。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范围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二是明确资产处置的权限。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00元以下,处置时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处置结果报国资等部门备案;超过5000元的,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资部门审批或审核。三是明确资产处置的程序。对市直单位拟无偿调拨、置换、出售、报废、捐赠等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及资产评估等程序进行了明确。四是明确处置收入及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入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责任。市直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认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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