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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资委规范企业公车改革

文章来源:宁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0-01-07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公车改革作出试行规定,企业公车改革必须坚持既有利于保障工作又要切实降低费用的原则。

  公车改革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经股东批准后实施,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必须充分体现工作需要,坚决防止平均主义;必须切实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职工、社会的认同程度,切忌一味攀比。

  公车改革后的补贴标准与企业经营管理难度挂钩;企业法定代表人补贴系数为1,其他领导人员平均补贴系数不高于0.7,中层和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平均补贴系数不高于0.5,具体由企业根据各人的工作用车量确定。

  企业不得借公车改革变相提高薪酬福利,车改后的费用支出不得高于车改前的支出;试行公车改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公车,现有公车一律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置,不得再新购车辆,防止既拿补贴又坐公车的腐败现象;公车改革后,企业(包括所属企业)不得为享受车改补贴人员报销与用车有关的任何费用,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也不得向所属企业和相关业务单位借车、要车等,不得以各种形式转嫁用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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