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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国资委出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2-28

  《办法》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润收入,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时间是: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

  《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国有独资一般竞争性企业按10%的比例申报;农林水企业按5%的比例申报;地方金融企业(包括担保类企业)及各融资平台按10%的比例申报;其他企业按5%的比例申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申报比例,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单独核定。《办法》强调,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年薪,企业不得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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