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国资委加强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
济宁国资委加强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8-01
近日,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济宁市国资委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和先进做法,制订出台了《济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济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内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办法》提出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查和备案的具体要求,市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和审查内容。
一是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是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经营范围、出资时间及出资形式的合法合规性;
三是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是公司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是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七是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对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否作出明确说明;
八是依法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查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再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生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制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司章程应当参照《济宁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暂行规定》及市国资委印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记载企业重大事项。
《办法》明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程序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程》明确了市国资委内部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规范了制定、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工作程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审核程序,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审查、备案程序,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加强委内工作协调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