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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资委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实施“六放一加强”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8-30

  近年来,青岛国资委致力于完善监管制度、防范资产风险和服务企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同时,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实施“六放一加强”: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国有产权在企业内部无偿划转、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国有投资公司自营项目、企业境外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企业董事会,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一是评估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批准、谁备案”原则,明确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再由国资委备案,而是由各监管企业负责备案。国资委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的资产范围、相关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资格等进行稽查。评估备案工作分级管理的实施,使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程序更为高效,提高了国有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实物资产转让权限全部下放。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物资产转让权限由出资人全部下放给企业法人。青岛国资委印发《关于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应通过董事会审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强调了实物资产转让的市场化原则,转让面值高于50万的有效资产,原则上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以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企业内部资产重组转让实物资产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国资委负责作为对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稽查,实现了由“审批”向“稽查”的角色转变。

  三是国有产权管理权限部分下放。将监管企业权属二级及二级以下、持股10%以下或账面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分别在10,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动监管职责下放;将监管企业内部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下放;将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国有全资企业产权跨集团转让行为纳入允许协议转让范围。去年以来,批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共19项,其中由监管企业批准的6项,国资委委产权业务转让业务量减少32%。

  四是企业投资管理“抓大放小”。修订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对办法适用的企业主体范围,实施重点管控;通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和“项目分级管理”,即按企业所处行业、类型,分别设定相应的项目管理权限标准,视项目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优化审批流程,提升项目决策和运营效率;加强投资项目的事后稽查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五是国有投资公司自营项目权限下放。在科学界定投资公司的政府性项目和自营性项目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强化审核程序,科学设定融资模式;对自营性项目,实施预算管理。同时,由于自营项目的市场化和盈利性,国资委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将6000万元以下股权投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项目审批权放给了企业董事会,同时严格规范了项目论证及决策程序,国资委将对公司自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查。

  六是明确企业为其境外资产管理主体。从我市监管企业境外资产规模较小的实际出发,初步拟定了我市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意见,明确监管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监管企业决定或者批准,监管企业负责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国资委将重点加强对监管企业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企业履行职责合法合规,确保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七是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稽查力度。通过组织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权限下放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强调企业对其审批事项的相关责任,广泛听取企业对如何开展好稽查工作的意见建议;为杜绝“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制定实施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为企业国有资产稽查职能部门,明晰了五个方面的稽查内容,规定了稽查程序和方式;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工商、地税、国资等部门组成的市产权稽查办公室,建立了国有产权管理联合稽查制度,每两年对市属监管企业、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执行国资监管制度情况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随着“六放一加强”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国资委监管工作重心将逐步下移,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企业发展“软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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