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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国资委出台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福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06-14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日前,漳州国资委制定出台了《漳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资产出租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广告位等)及依托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权益的可租赁、可承包项目进行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以及不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标的物,不得进场招租。对部分国有资产租赁情况较复杂,属于特殊情况的,公开招租成本过高或产权不清晰的资产,以及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竞争招租,经市国资委核准可采取协议租赁或其他方式进行租赁。规定强调,企业资产出租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企业具体负责。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及相关工作规程,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在租赁国有资产时,企业应完善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公开竞争招租、规范合同管理。企业监事会、工会、纪检、审计、财务、规划等相应部门组成招租委员会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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