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福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02-17
近日,泉州国资委发文进一步明确实行所出资企业纪检监察负责人向泉州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制度,要求各所出资企业纪委书记(分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监察部门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必须向泉州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具体报告年度履职总体情况。此举将有助于泉州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职,扎实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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