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05-26
内蒙古国资委组建10年多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精神,紧紧围绕推动国有资产监管上水平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上台阶的中心任务,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在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和制度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持续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内蒙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实际的法规制度体系。截至2013年末,共制定出台了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106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了国资监管各重点业务领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随着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新要求,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4年以来,内蒙古国资委在全面回顾总结10 年来我区国资监管法制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对目前承担的工作事项和现有法规制度进行了集中清理,提出了第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此次清理工作,坚持以全面落实出资人制度为核心,进一步梳理监管流程,优化监管方式,实行“立、改、废”同步推进,规范制度建设程序,对现行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体系中,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因监管形势和要求发生变化,原制度规范的程序、适用范围等,已不适应监管工作和企业实际需要的规定以及主要用于规范阶段性工作任务、时效性已过的制度规定进行了废止;同时,为适应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要求,需对现有的部分制度进行修订或应新出台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和调整的,分别提出了修订和新出台制度的建设计划。经过第一阶段初步清理,现有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98件,废止8件,修订4件,新出台8件。
下一步,内蒙古国资委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监管法规制度动态调整完善的长效机制,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为龙头,持续做好监管法规制度的“立、改、废”调整完善工作,推动国资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开展国资监管制度实施后评价工作,动态跟踪制度执行情况,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国资监管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和制度体系的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