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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集团按国务院要求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下井次数

文章来源: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发布时间:2005-03-17

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落实国务院要求
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下井次数

  近日,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贯彻落实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对中煤集团、总部部室、二级煤炭生产和矿建施工企业、三级矿处级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全年或每月深入煤矿井下和施工现场次数作出决定。

  决定要求中煤集团正职领导全年深入煤矿井下和施工现场次数不少于15次,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不少于30次,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20次;总部负责安全、生产、基建、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全年不少于50次,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少于30次。

  中煤集团二级煤炭生产企业正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分管生产、机电、技术、基建的副职领导不少于6次,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安监局长)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5次;二级企业所属的生产(基建)煤矿正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8次。

  中煤集团二级矿建企业正职领导每月深入矿建施工现场(井下)、设备安装现场不少于5次,分管生产、机电、技术、基建的副职领导不少于6次,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安监局长)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不少于5次;二级企业所属矿建工程处正职领导每月深入矿建施工现场(井下)、设备安装现场不少于10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少于12次,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8次。

  决定要求企业领导人员下井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掌握煤矿井下生产布局、“一通三防”、劳动组织、安全装备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和生产问题。坚决杜绝没有目的下井,防止把下井次数看成是一项指标,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影响井下生产。集团公司还规定将领导人员深入煤矿井下和矿建施工现场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下井情况进行公示。

  同时,为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中煤集团公司决定聘请具有丰富煤炭生产经验的部分已退休的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监察专员,参与公司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巡视工作。安全监察专员选聘的主要条件是:有多年在煤矿生产、建设企业从事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有较丰富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对工作敢于负责、敢讲真话、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身体健康,适应经常下井、下基层巡视检查的需要,年龄不超过65岁。安全监察专员在其联系的生产施工企业中,有权制止违章、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单位和工作面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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