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钢城总公司对违规违纪经营管理者实施职位禁入
攀钢钢城总公司对违规违纪经营管理者实施职位禁入
文章来源:国资委纪委 发布时间:2005-06-22
攀钢钢城总公司对违规违纪经营管理者实施职位禁入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攀枝花钢铁(集团)所属钢城企业总公司出台了《钢城企业总公司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公司除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滥用职权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外,还对违规违纪经营管理者实施职位禁入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二、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公职后五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