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总公司建设工程典型疑难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中建总公司建设工程典型疑难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文章来源: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发布时间:2004-07-22
关注企业法制建设 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中建总公司建设工程典型疑难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2004年7月17日至18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法制日报社、中国建设报社共同主办了建设工程典型疑难案例研讨会。
国资委法规局有关领导、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专家、有关法院民庭领导、清华大学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以及中建总公司各级次法人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律、合同事务分管领导及法律事务负责人共150多人参加此次会议。与会的领导和法律专家就建筑企业遇到工程拖欠款的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就如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国资委法规局副局长周渝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孙文杰、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曾肇河、法制日报社总编雷晓路、中国建设报社长肖家保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中建总公司助理总经理邵继江主持了研讨会的开幕仪式。
作为中国最大的建筑企业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中国建筑”已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建筑市场上极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在中建总公司积极开拓建筑市场、不断壮大的同时,工程款的严重拖欠也制约和困扰了其进一步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强有力支持。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又是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企业在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清理工程拖欠款时遇到了许多法律上的难点和疑点,而中建总公司面临的这些问题也同样是当前建筑行业内反映比较集中的、共同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便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不断制订和修改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宽泛性,使得与建筑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存有真空地带,由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比较大,诉讼案件的结果有时难免缺乏客观公允。如何准确领会立法本意,了解法官审案原则,便显得十分重要。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建总公司总结出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那便是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我们摸索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一方面能够使本企业及时掌握法律、法规最新动态,了解法官审案思路,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专家力量剖析我们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加强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中建总公司挑选了四个比较典型的由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疑难案例请各位专家进行了研讨和分析,并提出由案件引发的我们认为需要迫切解决而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及与其相关的垫资问题、如何确定合同主体间是联营关系还是借贷关系的问题、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能否对其建造的建筑物行使留置权的问题及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等问题。
在讨论中,清华大学朱宏亮教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靳起庭长及资深律师朱树英等三位法学专家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和阐述。中建总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秦玉秀主持了案例研讨会。通过研讨,各方学者专家和中建总公司的领导一致认为,建筑企业必须从经济体制、市场环境、投资者的经营能力、行业特点、企业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及企业提高管理和诉讼水平等各方面认识到疑难案件产生的根源,同时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在努力清理已拖欠工程款的同时,也要加大防止产生新拖欠的工作力度,这才是建筑企业能够保持持续良性发展的途径。此外,政府、法律界、新闻媒体也应关注家建筑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在案例研讨结束后,中建总公司还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和国资委法规局三处处长肖福泉进行了司法解释讲座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讲解,与会人员对他们的讲解给予了高度评价,大家对国家立法的背景、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贯彻执行新司法解释和国资委的管理办法更增添了信心。
会议结束时,中建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曾肇河对此次会议做了总结,并对今后的法律事务工作做了部署安排。中建总公司作为国资委第一批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将在全系统内推广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门和人员在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管理方式上积极创新,与时俱进,争取使中建总公司的法律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