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技术贸易额上升到14.8亿元
中国石化技术贸易额上升到14.8亿元
文章来源: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时间:2009-01-05
近年来,中国石化的技术品牌引起了国内外同行的关注,技术贸易稳步发展。从2001年到2008年,中国石化六家直属科研单位及四家工程设计单位,以技术许可为主的技术贸易额,从不足5000万元上升到14.8亿元,其中2008年向境外出口技术贸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向国内合资企业的国际招标项目许可技术贸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向境外出口分子筛、催化剂等产品价值近亿元。
技术贸易是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内的技术性经营活动。在以科技发展为主动力的当今社会,技术性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各国经济贸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技术产品为买卖对象的技术贸易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石化在技术贸易领域尤其在技术出口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物美价廉技术输出逐年增多 技术进步是技术贸易顺利开展的前提
中国石化成立之初,主要依靠引进国外的技术来建装置,发展企业。经过25年的努力,中国石化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在炼油业务方面,可以完全依靠自有技术建设千万吨级炼厂;在化工业务方面,已在主体上实现自主建设百万吨级乙烯;在催化剂方面,中国石化走在了技术前沿,催化剂的国产化率已经超过85%。
中国石化的技术品牌引起了国内外同行的关注。2008年,中国石化分别与中国石油、中国海油等单位签订了多套多产异构烷烃的催化裂化(MIP)工艺技术许可和2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工艺包技术许可合同。截至2008年,MIP技术许可费也累计达到两亿多元,2003年至2008年间,仅苯乙烯装置中国石化就对外签约14个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额近9000万元。
除了与内地企业签约,中国石化的技术也走进了境外市场。如橡胶技术出口到意大利,芳烃技术出口到伊朗,DCC技术出口到泰国、沙特,延迟焦化技术出口到伊朗,炼油催化剂出口到日本、韩国、印尼、我国台湾等,聚丙烯催化剂出口到马来西亚、泰国、印尼、利比亚、韩国和我国台湾等地。
如果说以前国内的民营业、合资、国有大型炼油企业眼睛只盯着国外的技术供应商,现在他们则更看好物美价廉的中国石化技术。
不断发展变化的技术市场呼唤政策规范 相应的政策规范是完善技术贸易的保障
为了推动技术贸易工作的开展,中国石化于2001年下发《中国石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实施六年来,推动了科研、设计单位技术贸易工作。
然而,随着中国石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技术市场的变化,《内部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中国石化在原办法基础上于2008年11月出台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技术贸易管理办法》。
新办法重新规定了技术贸易的范围,将原来内部技术市场扩大到所属单位在国内外技术市场进行的技术经营性活动。同时,办法明确了中国石化内部所属单位之间的技术贸易由相关单位自主开展,并对向中国石化外部(含境外)的技术许可、转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这个办法兼顾了中国石化的现状,兼顾了各个企业的利益,也兼顾了中国石化整体形象利益,有利于加强中国石化技术贸易的管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更大范围地利用国内外技术资源,有利于开发的技术在更大范围内应用,并使技术贸易交易有序规范。”科技开发部副主任王玉庆在谈到新办法时说道。
一系列管理措施推动技术贸易发展完善
完善的技术贸易管理工作是技术贸易发展的动力。科技开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的技术贸易管理工作将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分为三个重点。
细致分类,规范不同许可类型。科技开发部将所有成熟可靠、可以对外许可的技术分为三类,加以不同程度的控制。第一类是严格控制许可技术,此类技术原则上不对外许可。第二类是控制许可技术,此类技术由科技开发部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外许可。第三类为鼓励许可技术,此类技术知识产权风险很小或国家鼓励推广,可由各单位自行开展对外许可工作。
风险分析,避免违法侵权行为。技术完成单位在提出对外技术许可前需进行“技术自由运作权分析报告”和“境外技术许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报告”,以降低中国石化技术贸易的法律风险。
以人为本,注重对有技术贡献人员的奖励。新办法规定了中国石化对技术性合同技术奖酬金的核定。此外,中国石化每年也以技术推广奖的方式奖励在技术推广、技术实施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大家在这样规范的管理下,增强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贸易的积极性。我相信,中国石化技术贸易之路将会越走越宽。”谈到中国石化技术贸易未来的发展,王玉庆自信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