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西重所打赢国内赔偿额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
国机西重所打赢国内赔偿额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
文章来源: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发布时间:2006-03-28
国机西重所打赢国内赔偿额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裴国良侵犯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西重所)商业秘密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依法处裴国良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处与本案相关的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裴国良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西重所依靠法律手段,保护了自己的权益。据悉,这是一起国内赔偿额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2003年7月,西重所技术人员发现,西安某公司正在利用该所图纸分别为四川和山东的两家钢铁企业加工制造板坯连铸设备。后经艰苦调查,发现这些图纸的失窃与原职工裴国良关系重大,遂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
公安部门很快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A公司、裴国良等人立案侦查。据查,2002年8月裴国良“跳槽”到A公司任副总工程师后,伺机将西重所2000年为辽宁省凌钢公司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部分工程的设计图纸(电子图纸)进行拷贝,并带到A公司,利用这些图纸设计了连铸机。2004年5月18日,裴国良在北京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同时其携带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被扣押,里面所存有大量西重所的图纸资料。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查得出的结论是:A公司为四川、山东两家企业设计的产品图纸,与西重所设计的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并无本质区别;西重所凌钢公司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裴国良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05年3月7日,案件移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并提起公诉,随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裴国良盗窃原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A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肆无忌惮地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