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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总公司落实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发布时间:2004-04-28

中储粮总公司落实国家重点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4月19日-21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中组部、人事部、银监会五部门联合召开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认真组织了参会、传达和贯彻。

  一、认真参会,迅速传达会议精神

  中储粮总公司派员参加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同志、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部分试点企业的经验介绍,并参加了会议的讨论。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即将会议精神向公司领导做了口头汇报,重点强调了会议确立的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即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批示狠抓落实

  中央储备粮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林军同志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会议结束的第二天上午,就和分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副总经理陈克同志专门听取了参会人员的汇报,并在会议文件上批示: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治企的措施之一,务请高度重视,加以落实。此外,还指示将会议精神以《简报》方式发到全系统各单位认真学习。

  三、公司党组深刻领会,作出全面布置

  4月23日上午总公司召开了党组会议,听取这次会议的汇报并讨论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初步意见。

  党组成员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国资委去年成立以来,对国有企业防范风险工作十分重视,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已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财务、审计监察、民主管理列为国有企业防范风险的四项基本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率先在53家中管企业的推行是非常必要的,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国有企业适应法治经济的要求,防范各种经营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深远意义。中储粮总公司虽然是管理型企业,与一般经营性公司相比,服从和服务于政府指令的色彩更浓一些,但即使如此,粮食轮换工作以及投资领域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等等,同样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和把关。为此,总公司的法律事务必须从目前以事后补救为主,转为事前防范为主。

  为此,党组做出决定:尽快制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尽快将总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职责、权利“三到位”。同时在系统内,特别是所属子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逐步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在整个系统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开创中央储备粮管理系统法律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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