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和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黄淑和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9-12-09
围绕三年目标 不断开拓进取
努力把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09年11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国际经济正进入金融危机后期,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的转型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正处于提升时期所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主要研讨在“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如何深入开展并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要求和目前进展情况,深入探讨新形势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课题和新挑战,明确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努力促进新三年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十分重视,荣融同志专门对这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加快提高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一年多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去年5月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行动,主动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认真推进新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要求的落实,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
一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推进力度普遍加大。许多中央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从企业实现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强调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重视,能不能建好用好法律顾问队伍,首先体现的是企业领导者的战略眼光和决策水平。中央企业普遍加强对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有的企业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会议,深入讨论本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的规划方案;有的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参加法制工作专项会议,对本企业法制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一些企业为加强对重要子企业法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法制工作的关键指标纳入了企业内部考核。
二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展加快。根据新三年目标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正在由53户中央大型企业加快向所有中央企业推进。截止今年10月底,132户中央企业已有9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75%,比第一个三年目标结束时提高了21%。其中,任命专职总法律顾问的有62户,专职率达到63%。许多中央企业在配备总法律顾问以后,通过及时出台办法、完善流程,努力从机制、制度上落实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等职责;有的中央企业还明确赋予总法律顾问对重大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一些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内部培养和对外公开招聘的力度。
三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中央企业按照新三年目标提出的“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本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许多中央企业在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的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其他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办法;为防范融资成本上升、资金链紧张等风险,对企业投融资等财务制度进行了集中清理修订;针对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等情况,及时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实现对经济合同的全过程监控。据统计,目前,中央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分别有81户、113户和72户,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61%、85%和54%。
四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逐步向重要子企业延伸。新三年目标第一次将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指标范围。按照这一要求,中央企业普遍开始建立全系统法制工作的上下联动机制。为推动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和人员到位,不少中央企业明确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领导班子成员,将上市公司总法律顾问作为上市公司高管正式写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注意在重要子企业选择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集中进行培训。为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许多中央企业明确要求重要子企业上报重要文件须附总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据统计,中央企业在落实新三年目标计划中提出的拟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子企业共1200户,截止今年10月底,其中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556户,占46%,比今年初国资委第一次通报时增加了264户,增长22%。其中有14户中央企业已在全部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五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发挥重要作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往往最终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危机发生以来,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萎缩,企业盈利水平下降,现金流日趋紧张,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违约风险、债务风险、投资风险急剧上升,法律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据对16家中央企业抽样统计,2008年上半年累计发生法律纠纷案件238件,2008年下半年增加到604件,增幅达到154%。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企业以加快落实新三年目标为着力点,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针对企业经营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梳理法律风险源点,切实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企业合同和对外投资等未发生重大纠纷案件,为保障中央企业稳健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荣融同志在今年7月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给予了充分肯定。
总之,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特别是在国资委先后提出“两个三年目标”的大力推动下,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当然,也应当看到,目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影响法制工作开展的深层次问题还需要探索解决。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认识,继续探索创新,努力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走向深入并取得新的突破。
二、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需要深入研讨的几个重点问题
结合当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提出一些重点问题,和大家一起来思考和研究。
(一)如何积极应对“后危机时代”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总体形势积极向好。尽管国际金融危机还没有完全过去,不确定因素还很多,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积极谋划“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危机之初,关键是树立信心;危机之中,关键是危机管理和应对;危机之后,关键是如何打造新的竞争优势。 我预测,“后危机时代”很可能出现三大显著变化:一是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二是市场竞争层面的变化;三是相关制度规则的变化。对此,中央企业要予以高度关注,要通过体制、机制、技术和管理的进一步优化和创新,提高在全球经济中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这是中央企业应对“后危机时代”的重要任务,同时也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一是金融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法律的保驾护航作用更加凸显。从法律角度来看,国际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金融监管乏力,经济自律缺失,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当金融杠杆作用被过分夸大时,交易双方的风险分担往往极不合理。目前,各国已普遍开始致力于加强对信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许多国际大公司大集团也纷纷强化本企业在信用市场和资本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控制。随着中央企业优质资产向所控股上市公司的不断集中,上市公司在金融证券市场的各项活动对中央企业的影响更加举足轻重,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将尤为重要。
二是行业整合、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尽职调查、法律审核的广度和难度不断增加。随着全球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有人称“并购黄金时代”已经到来。中央企业基于产业投资的战略考虑,利用金融危机中资产价格下降的有利契机,海外并购步伐进一步加大。同时,中央企业在国内也不断推进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据统计,2008年中央企业国内外并购总计达到423起。并购重组活动的大量增加,要求企业一方面要防止一味注重规模扩张或者盲目做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投资所在地政策法律的深入了解和所兼并企业的权属、债务、担保等调查,决不能在“并购潮”过后留下法律隐患。
三是在国家刺激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投资力度加大,法律风险防范更不容忽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中央企业抓住机遇,在国家基础设施投资中获得了不少订单,同时企业信贷资金也比较充足,项目投资力度明显加大。危机过后,需要高度关注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问题,对投资项目相关方履约能力要进行持续跟踪,做好企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确保投资回报和资产安全。
四是国际市场从产品、服务竞争向技术竞争转变,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更加重要。当前,国外跨国公司都力图以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优势,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频繁发起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加快抢占“后危机时代”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我国制造业尽管在全球市场的份额不少,但大多位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主要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这就要求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科技成果,大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积极应对日益增多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五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形势严峻。在国际金融危机情况下,许多国家为扶持本国产业、刺激经济发展,往往更多地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且花样翻新,颇具隐蔽性。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已成为发达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主要对象。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我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总数分别占全球的35%和71%。今年1—10月,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已分别达到65起和13起,频率之高、强度之大,超过以往任何国家,其中钢铁、铝制品、轮胎、纺织品等行业更为突出。面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巨大压力,中央企业对外贸易中的前期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论证将尤为重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任务将更为复杂繁重。
六是新能源经济、低碳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经营需要更多关注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纷纷提出了“绿色新政”,把清洁能源、低碳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今年6月美国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主张“碳关税”这一环境壁垒形成对发展中国家的制约,试图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产业分工中进一步争取主动。从我国来看,资源瓶颈和低碳经济发展滞后已对工业化进程形成双重约束,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加快健全完善。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制约和国内法律监管的加强,需要企业在对经营决策和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核中,高度关注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制。
(二)如何正确把握和有效满足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内在法律需求。
中央企业经过多年改革,已经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完全置身于市场化、全球化和法治化的经营发展环境,其内在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如何正确把握和有效满足这种法律需求,是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的一个新课题。实践中,一些企业法制工作已经开始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有的则还处于法律顾问“找事做、等活干”的状态。这种工作进展的不平衡,实际上反映了企业把握内在法律需求能力的不同。
随着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无论企业改制上市、调整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例如,中央企业经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在多元股东持股情况下,如何规范行使股东权、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维护股东权益,如何理顺集团公司与整体上市公司的关系等问题,亟待从法律角度开展前沿研究,并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在加快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工作中,如何规范董事会与股东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充分发挥其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作用,需要深入研究并执行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加快整体改制上市、整合控股上市公司等工作中,如何处理好国有产权变更、权利义务承继等问题,需要熟悉掌握《证券法》有关规定和上市地监管规则。在中央企业参与国内外并购、做强做大过程中,如何通过市场手段依法运作,既应对好反垄断调查,又学会运用反垄断法律武器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市场垄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法》的深入研究。在中央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境外投资大幅增加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境外机构、离岸公司和投资项目的有效监管,确保境外国有资产安全,需要根据国内、国外不同政策和法律,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控制约束的监管制度。
在中央企业加强管理、持续发展过程中,也同样蕴藏着许多法律需求。例如,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如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分配制度规定,对企业各种用工形式、薪酬分配等进行依法规范和调整。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如何健全完善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何依法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在企业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方面,如何应对现代化管理手段所带来的电子合同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等新的法律问题。在企业信息公开方面,针对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关注度日益升高的新情况,如何依法公开企业相关信息,防范企业信誉危机,维护企业自身形象与合法权益,等等。这些法律需求如果把握不住、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不仅导致企业和相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引发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危机。
所以,善于挖掘并充分满足企业内在法律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法制工作的成败。对这个问题,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三)如何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
对企业经营发展各种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的判断和处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促进法律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既是提升企业法制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据了解,目前有一些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子企业,在管理制度和机制设计上,至今仍没有将法制工作考虑进去,法律部门仍然游离在外,遇到法律诉讼案件后才安排法律部门牵头处理;一些企业在签署重大项目协议的最后一刻,才送到法律部门进行审核;有的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时,事前未经法律审核把关,面临重大损失时才想到法律部门。这些现象说明,少数中央企业的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仍然存在着“两张皮”,这对中央企业的稳健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并不会给企业增加多少成本,只会给企业带来良好效益。实践证明:加强合同法律管理,减少合同法律纠纷损失;加强企业重大决策法律把关,防止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加强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保护等,都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和带来效益。
当前,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需要着力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这是促进两者有效融合的基本途径。例如,许多中央企业通过经营管理流程再造,吸收法律部门参与前期审核,使法律审核成为企业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一环;通过明确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并进行全程管理和监控,使法制工作全面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这些经验表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健全完善,可以有力地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最近,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在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 “三个100%”要求中,企业对实现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比率打分最低;个别企业尽管自评分很高,但仍然存在因自身失误所引起的重大法律纠纷。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又有利于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
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还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主观能动性。企业法律顾问如果只是习惯于传统上“坐堂行医”的工作模式,不能变被动服务为主动参与,就难以捕捉到两者有效融合的工作领域和有利契机。有的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会议上只会单纯背法条,不会“用法律的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与企业领导和经营业务部门的沟通不畅,两者的有效融合就无从谈起。我过去常讲,企业法律顾问在对企业重要决策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时,既要敢于说一个“不”字,也要善于说一个“可”字。敢于说“不”字,也就是对企业经营决策违反法律规定要敢于表达不同意见;善于说“可”字,也就是要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指出一条既不违法又可行的途径。要善于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因为法律审核工作的介入,降低决策效率,贻误企业商机。“润物细无声”,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秉承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坚持法律管理“围绕中心、服务决策”的工作原则,时刻注意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贴得上、融得进、见实效。
(四)如何进一步创新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管理模式。
近几年来,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的部署和要求,依法规范母子公司关系,提高集团控制力,有效控制国有资产经营风险。为此,一些企业把加强法律管控作为提高集团管控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积极探索建立全集团系统的新的法律管理模式。
进一步创新中央企业法律管理模式,应当与企业实际相结合,与集团系统整体管理架构相适应,不能搞“一刀切”。从美国大型跨国公司的做法看,他们大多采取纵向集中的法律管理模式,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制工作,其子(分)公司法律机构负责人由总部委派;也有的企业采取纵横结合的法律管理模式,公司总部和其子(分)公司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则实行总部垂直管理。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从中央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创新法律管理模式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有利于保障企业依法决策,保障企业重大经营利益,有效控制国有资产经营风险;二要有利于确保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制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三要有利于优化整合集团系统法律资源,形成团队优势,提高法律资源使用效率,逐步解决法律力量缺乏集中、法律工作缺乏统筹的问题;四要有利于强化中央企业对重要子企业法制工作的推动,逐步形成全系统、大范围、广覆盖的法律工作网络。
进一步创新中央企业法律管理模式,还应当适应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注意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法律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对下属企业的法律管控。有的中央企业通过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合同管理、法律纠纷的全系统数据库,积极推进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还有的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全系统法律资源集成信息系统,子企业遇到各类专业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这一信息系统进行“集体会诊”,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些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
(五)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一些企业在总法律顾问定位、职责和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这项制度,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
进一步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是健全完善这项制度的基础。在国有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目的就是要使国有重点企业尽快适应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大力提高企业依法决策水平。国外大公司大集团普遍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企业管理层的核心成员,从而有效保障企业依法决策。我们在推行这项制度之初,就明确规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总法律顾问这个定位,是由这项制度性质决定的,有利于充实完善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层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只有把握好这个定位,才能发挥好这项制度创新在保障和促进国有重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是健全完善这项制度的关键。据反映,目前一些企业还存在着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不充分、至今没有形成一项固定制度的问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由此可见,保证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加强企业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把关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所以,要强调这项制度的严肃性,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企而异。
进一步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是这项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企业总法律顾问要有大局观和战略眼光,既要随时跟踪了解外部法律环境的发展变化,时刻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又要始终以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为立足点,组织领导好全系统法律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法律顾问队伍中的“领军人物”,要不断提高带好队伍的本领,注意争取企业领导对这支队伍的关心和支持,落实法律顾问的知情权,拓宽培养渠道,积极为法律顾问的成长创造条件。
以上五个问题,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需要探讨的一些共性问题。形势在发展,情况在变化,各个企业开展法制工作可能还有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希望大家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以此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几点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着“后危机时代”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法制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艰巨。为此,我提出以下五点要求:
(一)要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再次证明,各国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光是资源、科技、资本等硬实力的竞争,而且还包括法律风险防范在内的软实力的竞争。因此,中央企业要把加快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为当前加强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充分认识“后危机时代”对企业法制工作提出的严峻挑战,努力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善于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企业自身特点,加快有关制度、机制和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管理和控制能力。要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加快实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由主要通过出资人推动,转向同时依靠企业内在需求带动;由主要立足于权益保护,转向同时注重价值创造,以使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不断得到深化和提高。
(二)要狠抓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新三年目标的全面落实。新三年目标是现阶段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央企业要从实现企业科学发展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高度,认真贯彻国资委有关规定,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如期完成,不打折扣,不走过场。目前,距离目标完成还有一年半时间,各企业正在抓紧实施新三年目标的规划方案。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结合企业实际,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尚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要尽快培养物色合适人选,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和人员到位。要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提高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要重视中央企业之间好做法、好经验的交流借鉴,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三)要大力提高中央企业法律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加快促进法律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创新符合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模式等,说到底都是为了提高企业法律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没有一流的法律管理,就不可能打造国际一流的大公司大集团。要重视与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管理的“对标”,不断开阔国际视野,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和相关案例,尽快赶超发达国家大公司大集团法律管理的水平。要紧紧围绕经营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管理中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不断拓宽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领域,深化工作内容。要通过高质量的法律管理,在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为企业寻找和把握经营发展的商机,创造更多的利润,争取更大的价值。
(四)要坚持不懈地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法律管理水平,首先要提升法律顾问的素质。近几年来,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许多企业反映,目前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仍然比较匮乏,这成了制约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一个瓶颈。因此,要把保证企业法律顾问骨干队伍的稳定、提高法律顾问上岗执业的专业化率、加快企业法律人才的梯队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要把重视和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与搞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认真开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注意加强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培养,努力营造企业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这里,我希望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八个字:“享受、毅力、方法、亮点”。“享受”,就是牢记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培养我们对工作的热爱和兴趣,在迎接挑战、开拓进取中享受工作给我们带来的乐趣。“毅力”,就是要对我们所从事的事业充满信心,对我们所认准的目标坚忍不拔,坚持到底,力争实现。“方法”,就是要讲求工作策略,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争取企业领导重视和支持,减少工作阻力,顺利推进工作。“亮点”,就是要把握工作重点,将重点工作做成精品,并做出亮点和特色。
(五)要结合“五五”普法着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明年是全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中央企业要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新三年目标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牢固树立“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等法制理念,大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把企业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实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作为重点普法内容;把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和一些典型教训,作为重点普法案例,力争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同志们,“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将会更加复杂,面对的新挑战将会更多更大。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继续开拓进取,不断探索创新,在推动新三年目标实现过程中,努力把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继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