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获国内外高度评价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获国内外高度评价
文章来源:国资委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8-08-14
今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以2008年1号文件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强烈反响,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媒体给予了高度评价。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008年7月在加入全球契约中国网络成员单位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今年年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将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对此倍受鼓舞。希望能以此为契机推动所有中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事实上,国资委的决定强调了这个共识:负责任的、持续的企业行为对于其实现核心目标,包括提高创新能力、员工素质和企业声誉至关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问题,不仅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也是解决象贫困、气候变化这类世界性挑战的有效途径。”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也积极评价了《指导意见》重要作用,认为《指导意见》是来自我国官方机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英国社会与道德责任研究院(AccountAbility)等国际组织和《财富》杂志中文版等国际媒体也都给予了积极报道和高度评价,认为《指导意见》反映了我国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度和立场,反映了中央企业的价值理念和高尚追求,将会对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国内,《指导意见》被视作第一个由国家部委出台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规范性文件,社会各界对文件的出台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指导意见》的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