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企业各类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实践证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固然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但也须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2006年4月,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荣融同志指出,加强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企业法制建设,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从出资人监管角度来看,在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规范以后,国资委要对所出资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就是要进一步指导和推进企业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因为只有这样,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依法保护,国资委通过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出的“法律信号”才能被所出资企业及时准确地接收。因此,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重视教育并强化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理念。
结合“五五”普法,注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广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起法制建设的牢固理念。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企业要充分研究市场竞争中的法律环境,对各种市场交易行为都必须事先做好法律论证把关;二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运转;三是“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企业通过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各种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总之,要引导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经营管理人员都认识到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为国有企业依法落实经营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思想基础。
2、及时提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新的三年目标。
近几年来,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了较大成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在2004年底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2005年至2007年法制建设的三年工作目标。经过国资委系统和国有重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三年工作目标在中央企业已经如期实现,在大部分省级国有重点企业也已经实现。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资源,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引向深入,仍然是当前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需要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阶段新情况,准确把握企业法制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明确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新的三年目标,将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的要求具体化,通过目标的提出和落实,进一步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继续推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也是落实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国有重点企业积极推行这项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近五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全部建立这项制度。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省市积极开展了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全国21%的省级国有重点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看到,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是简单地增加企业领导岗位,而是为了建立起一套更有效地保障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因此,继续推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重点是围绕总法律顾问岗位切实落实相关职责,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4、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关于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法律风险防范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在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过程中,需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一是在企业“走出去”之前,注意开展法律评估、论证,努力做到“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二是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把好法律关。指导企业一方面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另一方面,注意依据刚刚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做好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等各项改革工作。三是在企业自主创新中,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重点,重视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四是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抓紧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当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需要抓住一个关键,就是努力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以切实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节选自黄淑和《在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上的发言》20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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