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和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黄淑和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7-09-05
立足全局 把握方向
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
──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07年8月15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经验,努力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荣融同志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汇报,充分肯定了近一年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并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期间,渝波同志将报告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国资委将进行经验交流,会议还安排了《公司法》和《物权法》的专题讲座。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积极开拓,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自去年上海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国资委根据会议部署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共发布了19个规章和82件规范性文件,各地国资委共制订了 16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国资委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日趋完善。去年,国务院国资委重新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有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国资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制定和完善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等。广东、西藏等省区国资委制定了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报告管理办法。浙江、青海、深圳等省市国资委建立了国有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少地方国资委还加快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北京市国资委制定了《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厦门等省市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出资人的监管,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出资人缺位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来自出资人的约束和压力传递机制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良好发展势头。
二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去年以来,许多地方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浙江省国资委积极推进产权交易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河南、山西、青岛等省市国资委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杜绝和减少了因乱担保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深圳市国资委在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的同时,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加大了对产权代表责任的约束和决策失误责任的追究。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力度。随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度框架的建立,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等工作走上越来越规范的管理轨道。
三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制度规范加快形成。去年,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了《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浙江、天津等省市国资委按照“宜强则强、宜留则留、宜退则退”的原则,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聚集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资委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调改剥退”工作,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国有资本调整方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了改革调整的责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等,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此外,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来,山东、山西、内蒙、黑龙江、青海等省区国资委,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加强了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工作,推动下级国资委抓紧建立出资人制度,努力落实“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要求。
(二)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依法行权履责水平逐步提高。
随着国资委工作的深入,各级国资委在行权履责过程中,重规矩、讲程序,越来越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不断增强。各地国资委在制定或批准企业章程、决定产权转让等工作中,严格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权履责,自觉执行法律论证把关程序和法规会签制度,或者主动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论证。上海、海南、大连、厦门等省市国资委出台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核管理办法》,组织所出资企业认真修订章程。广东省国资委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注重发挥法律论证把关作用,保障了转让工作的规范进行。天津市国资委对其出资企业的投资方向,严格依法进行论证。陕西、吉林等省国资委注意选聘法律顾问或社会律师,直接参与国资委行权履责的法律论证。各地国资委在行权履责中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工作,既规范了国资委自身的行为,维护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障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
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继续依法推进和深化。国务院国资委依法推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今年6月开始,已有第一批6户试点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国务院国资委作了工作汇报。福建、湖北、山西、青海、天津、重庆等省市国资委通过建章立制,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董事会制度试点,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改革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运作。河北、湖南、辽宁、甘肃等省国资委在企业改制方案论证中,明确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目前,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已经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了2006年的64.2%。北京市所出资企业的二级、三级企业95%实行了产权多元化改革,河南省97%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产权多元化改革,湖北省列入规划目标的50家国有大型企业现在都已经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进了中央企业的调整和重组。目前中央企业户数已经由196户调整为155户,80%以上的国有资产已经集中在军工、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等关键领域。吉林、内蒙、云南等省区国资委在审核企业重组方案时,普遍加强了法律审核把关,依法保障了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
四是依法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各地国资委普遍制定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范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截止到今年6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帮助中央企业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07起,依法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80多亿元。据统计,各地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共2096起,依法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50多亿元。北京市国资委协调法律纠纷案件170余起,涉案金额65亿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0.8亿元;江西省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件,直接涉案金额35亿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20多亿元;天津市国资委协调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34件,涉案金额41.24亿元;重庆市国资委调处的3000万元以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69件,涉案金额58.9亿元。此外,福建、辽宁、河北等省国资委还与当地司法机关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和法律专家调处制度。
(三)重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
各地国资委在加强委内法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推动力度,企业法制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一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目前,1093户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有665户,占60.8 %;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有226户,占20.7 %。上海、湖南、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个试点省市的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76.85 %,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46.97 %;非试点省市所出资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56.91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13.87%。在155户中央企业中,已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47户,占94.84%;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户,占88.68%;其他中央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还有24户。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四川、河北等省国资委建立了国资委、企业和法院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联席会议。山东、宁波等省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了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论坛。重庆市国资委推行法律顾问“五会制”制度,即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会议制、参与对外合作的会谈制、对合同条文的会审制、对合同生效的会签制、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的会诊制。许多省市国资委还推动企业开展了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同时依法夯实企业合同管理等基础工作。
三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今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完成了国务院交办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的研究制定工作。这一课题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等进行了全面论证,为下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近一年来,不少地方国资委也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北京市国资委与市专利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合作,共同完成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研究》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湖南省国资委组织研究并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方案”。山西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市国资委组织部分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选择商标、品牌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四)重视“合规文化”建设,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重要内容的“五五”普法工作逐步展开。
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是提高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能力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去年以来,各地国资委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调研验收和认真总结,对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同时根据全国普法办和国务院国资委“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的部署,普遍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发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召开了“五五”普法启动大会。湖北省国资委认真开展普法骨干培训,2006年以来相继三次请专家学者对420余位普法骨干进行了重点培训。山西、广西等省区国资委组织全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本省区年度普法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建立了“一抓双挂”制度,即抓法制建设的正反典型,与单位考核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考评、选拔、任职挂钩,与评选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挂钩。江苏、云南、宁夏等省区国资委在内部刊物、局域网和闭路电视中开辟了法制宣传教育专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吉林、青海、辽宁等省国资委邀请法律专家举办了《物权法》专题讲座,许多地方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资委与贵州大学联合建立了企业法制研究院,利用高等院校为企业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提供服务。
同志们,过去一年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标志着各地国资委法规工作在不断深化,标志着各地国资委工作水平在不断提升,凝聚着各地国资委领导和法规工作队伍的心血和智慧。在此,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和荣融同志,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法规工作还存在不少的差距。如一些地方国资委对法规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够准确,法规工作与国资委中心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法规工作的作用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还缺乏系统研究和长远规划;部分省市国资委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还主要局限在法律顾问组织建设层面上;国资委系统法制工作队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所以,我们一定要正视当前国资委系统法规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深入分析和尽快解决法规工作存在的各种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法规工作。
二、把握方向,加快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水平
经过三年多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但是,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认清形势,把握方向,找准定位,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改革方向,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国资委的职责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物权法》和《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政策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既定改革方向,积极落实现行法律制度,切实把好“政策的法律关”和“法律的政策关”。
一要坚持并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方向和原则。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前提,是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要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为实现政企分开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要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责定位。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是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要集中履行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基于“政府分级代表”原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基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原则,对面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上述两方面职责在法律性质上都不是行政职能。因此,各地国资委在开展政策法规工作中,一定要继续按照《条例》规定,牢牢把握好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出资人的职责定位。
三要依法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必须从法律上把握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这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不是社会公共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也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还要特别指出,对于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各地国资委对此也要正确把握。
四要妥善处理“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各地国资委都要认识到,我们代表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监管,首先要有“统一所有”的大局意识,要把“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事情放在脑子的第一位,这样才能完成好国家赋予我们的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神圣使命。同时,我们还要按照“分级代表”的原则,认真落实三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自觉尊重和维护下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法权益。
(二)法规工作要始终贯穿于国资委工作的全过程,依法规范国资委行权履责。
国资委的各项工作要上台阶、上水平,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和积极拥护,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必须坚持以法律规定指导工作,以法律标准检验工作,以法律手段推进工作。
一要严格规范出资人权利和行权方式,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各地国资委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依法应由出资人负责的工作要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不能越位错位干预,决不能变成“婆婆加老板”。对国有独资企业,要坚持“两权分离”原则,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条例》规定的13项职责行权履责;对国有独资公司,要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规范和处理好国资委与董事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要尊重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依法规范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会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各地国资委的重点工作,也是更有效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制基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的职责,要从建立健全出资人制度入手,在法律机制上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以及这些产权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在激励约束机制上真正形成来自出资人的压力和动力。要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把关工作,严格依照《公司法》规范操作,依法做好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订,依法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企业改革,使企业改革在规范化轨道上顺利推进。
三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大国有资本运营力度,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是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条例》赋予国资委的重要职责。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点工作的展开,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将加大力度,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重视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积极探索依法推进国有资本运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四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依法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推进企业法制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建立企业良好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国资委在做好委内法规工作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要促进企业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法律先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实现法律进企业、进决策,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使企业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对各种法律风险能防患于未然,从而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稳健发展。
(三)法规工作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依法规范国资委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国资委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一要正确把握法规工作的定位和作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国资委的核心业务之一。对法规工作的这个定位,各地国资委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资委工作的实践证明,没有立法的推动和规范,没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就无从建立,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难以完成。加强法律规范,依法行权履责,是对国资委工作的基本要求。国资委工作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须臾离不开法律规范,法规工作必须融入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和各项重点工作。法规工作的成效是检验各地国资委整体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地国资委绝不能把法规工作当作“辅业”,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要充分发挥法规工作的功能和作用,使法规工作成为国有资产监管的“开路先锋”和“守护神”。
二要充分认识法规工作的广阔舞台与严峻挑战。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国资委监管的资产规模会越来越大,出资人职责将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面临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舞台将越来越广阔,面对的挑战也将越来越多。各地国资委一定要全面分析当前法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大力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当前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三、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新突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力争再用三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二是适应新时期国有资产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基本建立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规工作机制。三是适应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在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当前国资委要着力做好以下七项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的立法工作。
《国有资产法》是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在新《公司法》和《物权法》出台以后,全国人大正在加快起草《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荣融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该法的制定将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各地国资委一定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该法的调研论证,要坚持按照十六大精神和《条例》规定的原则加紧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积极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做好委内重要立法项目的制订工作。各地国资委都要建立健全机关立法工作制度和程序。要加强领导,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要明确立法工作责任,落实重要立法项目的时间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视做好协调,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重视做好国家重要法律出台实施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带来影响的研究。
近年来,国家陆续公布实施了《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与国资委的工作密切相关。前一阶段,我组织法规局专门研究了《公司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国资委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影响,法规局在委主任办公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全委的广泛重视。今后,各地国资委都要重视研究国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可能对本地区国资委系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
(三)抓紧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论证把关制度。
各地国资委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委内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国资委法规部门要加强对委机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法律论证,确保国资委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随着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一定要重视对自身行权履责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国务院国资委已着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国资委也要加强这项工作。
(四)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今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为了确保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加大了对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动和督促力度。年初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年6月又印发了《关于报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函》。从目前情况看,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基本可以实现。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借鉴和推广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试点省市的工作经验,按照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法律事务机构“三个到位”的要求,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分期分批分层次地组织实施,力争今年底如期实现三年工作目标。特别是6个试点省市一定要率先实现这个目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通过公开招聘,广泛吸纳社会优秀法律人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
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全面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逐步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转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来。要指导企业加快建立由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要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运作机制,指导企业深入排查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防范环节。要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切实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五)切实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
我国“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顺利结题的基础上,各地国资委要认真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今年第四季度,国务院国资委将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并启动企业专题研究成果的培训,大力提高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各地国资委也要结合实际,指导推动所出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要大力提高企业领导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各项制度,把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六)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
各地国资委在依法协调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在协调好当事企业个案的同时,要督促所出资企业抓紧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要定期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要通过总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完善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七)努力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地国资委要努力做好“五五”普法的指导推动工作。要认真落实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突出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的特点,重视加强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要结合企业岗位的特点,开展全员法律培训。要创新普法形式,务求普法实效,努力在国资委系统和所出资企业中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志们,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扎实工作,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为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