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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人工成本有关情况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发布时间:2003-09-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43号


关于报送人工成本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解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监管,促进提高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领导指示,需组织开展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含工资、奖金及津贴)、福利及社会保障支出(包括交通费、工作服装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及职工培训费等其他支出(如果企业已开展了人工成本核算,可按实际核算内容上报,并将包括的内容予以说明)。

  二、《企业财务快报》中第30行加入“人工成本”指标,分列“工资总额、福利及社会保障支出、其他人工成本支出”。

  三、各中央企业人工成本情况于10月初随9月份月报一同上报。考虑到时间较紧,随9月上报的人工成本数可以“集团汇总数”上报。

  四、为便于集团内部汇总,我们制定了“人工成本”软件参数,请从国资委网站下载(www.sasac.gov.cn)。

  附表:
《企业财务快报》格式

     财务快报修改参数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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