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2-07-29
我国全面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近日,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7月29日至30日联合召开了“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国家重点企业正式试行。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有9万多人,经过1998年、2000年两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2.3万多人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的专业队伍。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制度日显重要。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经营者)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和制度保障。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的实践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一是属于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其自身利益和声誉与企业利益和声誉密切相关;二是从专业上看,是既懂法律、又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三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努力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领导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管理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这对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黄淑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李适时在试点工作会议上都强调,我国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应当具有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力量,配备专门的法律人才,熟知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惯例,善于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等各种法律手段,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为此,尽快在我国国家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高层管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国企业适应入世需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企业是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主体,是这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七部委《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企业自愿、部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工作为基础。要充分发挥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这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经过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试点企业中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企业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是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二是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三是协助企业主要经营者搞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四是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五是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为了组织做好企业总法律制度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工作中提出此项要求,并在对国家重点企业的考核中增加此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