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4-09-16
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自今年4月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结束以来,根据国资委明确提出的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53家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响热烈,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一、贯彻落实情况
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结束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认真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并根据会议和《通知》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管理办法》。53家中央企业各自研究制订方案,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其他中央企业也采取了有力措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通知》精神。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等分别下发了相关文件,传达《管理办法》和《通知》精神,全面部署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各项工作。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等召开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工作会议。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召开了建设工程疑难案例分析法律会议,邀请法官、知名专家学者及律师对建筑工程的典型疑难案例进行了深层次剖析,以提高公司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召开了2004年企业法制工作暨“四五”普法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了《管理办法》和《通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党委中心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庆有限公司专门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学习了《管理办法》和《通知》。
一些地方国资委转发了《管理办法》和《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下发了《2004年度所出资、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企业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并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做好章程、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加强企业经济纠纷的调处,围绕重大经济项目开展法律服务。福建省国资委与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意见》,要求省属大型企业在2004年年底前全部设置并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江西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3家企业今年先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青海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制定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宁夏区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宁夏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对全自治区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通过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精神,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普遍认为,贯彻《管理办法》既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依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保障的作用。
二、中央企业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过程中,中央企业紧紧围绕本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据统计,截至目前,在53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2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6家在二级骨干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占23%;有7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方案,即将实行,占尚未实行企业的17%。另外,在190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01家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3%,其中39家设置了中层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研究制订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并已报我委备案。该方案明确了公司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规划及目标,由公司党组直接领导施行,整个方案计划在今年10月底前落实。该公司选调了一名下属二级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公司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即法律事务部,编制为10人;各子公司、投资部设法律事务联络员岗,负责子公司、投资部与总公司之间的法律事务联系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还在该方案中部署制订《出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为完善企业法制建设提供内部的制度保障。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明确制订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并已报我委备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初步拟定了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方案,近期将召开集团公司法制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方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国资委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中,明确招聘负责企业法制工作的副总经理,为下一步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人才基础。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实行的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将在全系统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2004年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到公司整体改制的重要环节中。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也已明确将由一名集团副总经理兼任总法律顾问,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试点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在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结束后,根据《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原试点企业进一步落实“三个到位”(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结合企业实际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6家中央企业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集团系统内推广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自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扎实工作,注重实效,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选择了17户试点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紧紧围绕集团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以为集团提高市场竞争力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推进。在我委《管理办法》和《通知》出台后,又按照“三个到位”要求,在各试点单位普遍落实了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和职责,完善了法律顾问工作,健全了法律工作体系,充实了法律顾问队伍。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召开了全系统法制工作会议,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对进一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了系统动员和全面部署,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同时讨论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办法将于近期颁布实行。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继在公司系统首批选取10户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之后,今年7月份又决定在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等12户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各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分析研究,并要求各单位在总法律顾问人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中粮进出口集团公司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三个到位”要求。在原有的集团法律部下分别设立了合同与公司法部、诉讼与仲裁部以及知识产权部三个部门,并且详细制订了《中粮集团法律部工作规则》及下设各部门的工作规则,使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总公司层面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将在二级骨干企业中进一步加大实行力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也在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方面制订了相关的工作方案。
四、健全企业法制机构,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的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所在。许多中央企业在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结束后,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去年总部层面的工作基本落实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基层的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在全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法律工作职能体系。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明确要求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所属拟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机构及人员原则上在今年第三季度到位,并要求各子公司将设立机构、招聘人员的方案尽快上报集团公司后组织实施。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已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拟设立独立的中层法律职能部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等也将健全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目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
在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方面,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等企业主管法律事务的公司负责人今年正积极备考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还有,一些原由集团副总经理兼任总法律顾问的试点企业,将设专职的总法律顾问。
此外,中央企业还积极组织了一系列的法律培训。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邀请法律专家、立法司法工作者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领导层作关于依法决策的专题讲座;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作专业培训;通过集团局域网站对全体员工开展持续的法律培训。通过一系列培训工作,有效提高了全体员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从而为进一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调研和指导推动工作。年底前,拟选择几家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并编制53家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展情况一览表。对于部分企业中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及时进行推广,从而有利于各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借鉴,更好地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积极开展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骨干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重点放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二是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拟分两个方面:一是吸收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与做法,适当组织对外考察与交流;二是针对企业法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当前的立法动态组织培训。
(三)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选择3-5家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对外公开招聘工作。